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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的数学教学用具无效专利 发明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特别涉及一种改良的数学教学用具,属于教学工具技术领域。

相关背景技术

[0002] 数学在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学习和研究现代科学技术必不可少的基本工具。数学是研究数量、结构、变化、空间以及信息等概念的一门学科,从某种角度看属于形式科学的一种。目前在数学教学过程中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教学质量,教学课堂上出来多种结构的教学用具。现有的用于数学课堂的教学用具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用一个教学板来展示授课内容,例如列出重要知识点,画图,解析试题,为了满足授课需求,常需要反复擦掉教学板上的内容,当需要回忆前面知识点时需要老师重新列出,因此增加了老师的工作强度;现有教学用具虽然包括多个教学板,但是多个教学板位置固定,且大多在一个平面上,占用的空间比较大,而且多个教学板的位置也不能够改变,例如当解题时需要教学板上的知识点时,如果其他教学板搁在第三教学板和教学板之间,不便于将教学板上的知识点及第三教学板上内容有效结合,影响讲课。

具体实施方式

[0018] 鉴于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案发明人经长期研究和大量实践,得以提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如下将对该技术方案、其实施过程及原理等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0019]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改良的数学教学用具,包括底座和支撑柱,沿所述支撑柱轴向方向间隔设置有第一教学板、第二教学板、第三教学板和第四教学板,所述第一教学板、第二教学板、第三教学板和第四教学板沿所述支撑柱径向方向延伸,并与所述支撑柱固定连接,所述第一教学板、第二教学板、第三教学板和第四教学板的上下两端面在分别设置于相同的水平面上,所述第一教学板、第二教学板、第三教学板和第四教学板的延伸方向相同或不相同;所述支撑柱的下部还设置有电源接口和照明设备,所述照明设备的照射方向与所述支撑柱的轴向方向一致。
[0020] 在一些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中,所述第一教学板、第二教学板、第三教学板和第四教学板与所述支撑柱卡接。
[0021] 在一些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中,所述支撑柱沿周向和轴向方向分别设有复数个卡槽,且所述复数个卡槽之间沿径向方向相连通,所述第一教学板、第二教学板、第三教学板和第四教学板分别设有与所述卡槽相匹配的卡块。
[0022] 优选的,所述卡槽为T形卡槽。
[0023] 较为优选的,所述支撑柱沿轴向方向设有4-10个T形卡槽。
[0024] 在一些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中,所述第一教学板上设有书本固定装置,所述书本固定装置包括设在第一教学板上的固定夹。
[0025] 在一些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中,所述第二教学板上设有坐标线,且所述第二教学板的上端还等间距设有多个挂钩。
[0026] 在一些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中,所述第四教学板设有绘图工具组件放置槽。
[0027] 在一些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中,所述第一教学板、第二教学板和第三教学板的板面上分别设有置物槽。
[0028] 在一些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中,所述底座的下端面还设有万向轮。
[0029] 请参阅图1和图2,一种改良的数学教学用具,包括底座1和支撑柱2,支撑柱2上设有第一教学板3、第二教学板4、第三教学板5和第四教学板6,支撑柱2沿周向和轴向方向分别设有多个T形卡槽7,且轴向设有的T形卡槽其端部连通周向设有的T形卡槽,第一教学板3、第二教学板4、第三教学板5和第四教学板6分别设有与T形卡槽7相适应的卡块。
[0030] 在实际应用中,当第一教学板满足教学需求时,授课老师用第一教学板来列出重要知识点,然后将第二教学板、第三教学板和第四教学板沿着周向T形卡槽移动至第一教学板的同一侧;当教学板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移动辅助第一教学板、第四教学板和第三教学板到适当的位置,来完成授课。用第三教学板解题时,当需要借助第一教学板上的知识点时,可将第三教学板与第一教学板之间的第二教学板和第四教学板沿轴向卡槽移动。支撑柱2沿轴向方向设有4-10个T形卡槽7,第一教学板3上设有书本固定装置,书本固定装置为设在第一教学板3上的固定夹30,第二教学板4上设有坐标线,且第二教学板的上端还等间距设有多个挂钩41,第四教学板6设有绘图工具组件放置槽,第一教学板3、第二教学板4和第三教学板5的板面上分别设有置物槽9,底座1的底部设有万向轮10。
[0031] 本发明提供的改良的数学教学用具,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第一教学板、第二教学板、第三教学板和第四教学板的设置可满足实际教学中的需求;老师可利用第一教学板来列出数学公式或其他重要知识点,同时利用第二教学板可配合教学主板授课;利用第三教学板来解答疑难问题,可以强化知识点,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掌握。
[0032] 应当理解,上述实施例仅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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