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
[0001] 本实用新型属于胶类中药制成品技术领域。更具体地,涉及一种胶类中药固体制剂。
相关背景技术
[0002] 胶类中药是具有典型民族特色的传统中药产品,阿胶、龟甲胶、鹿角胶等是较为名贵的滋补中药,根据《中国药典》标准,胶类中药均有规定的日服用计量:如阿胶为3~9g;龟甲胶3~9g;鹿角胶3~6g。
[0003] 传统胶类中药通常加工为不同规格的长方形或正方形胶块,使用时烊化或打粉后服用,超出日服用剂量的部分无法长时间存放,带来服用和储存的不便,且因为胶块硬度高,为了易于烊化和打粉,胶块的厚度通常需要控制的较薄,限制了胶类中药固体制剂的造型和规格设计。
[0004]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既能满足各种规格和造型的制作要求,又能按单日服用剂量的需求方便取用的胶类中药固体制剂。实用新型内容
[0005] 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胶类中药固体制剂。本实用新型胶类中药固体制剂不仅能满足各种规格和造型的制作要求,而且能按单日服用剂量的需求方便取用。
[0006]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0007] 一种胶类中药固体制剂,包括两层或多层的胶片;所述胶片呈凹凸式结构,胶片之间通过所述凹凸式结构相匹配形成一个整体。
[0008] 优选地,所述凹凸式结构为任意形状的可嵌合的凹凸式结构。
[0009] 优选地,所述胶类中药固体制剂横截面的形状为圆形或任意形状的多边形。
[0010] 优选地,所述胶类中药固体制剂中的胶片可以为阿胶胶片、龟甲胶胶片、鹿角胶胶片和黄明胶胶片中的一种或多种。
[0011] 优选地,所述胶片为3-9g日服用剂量的胶片。
[0012] 优选地,所述胶片为传统硬质胶块、可即食或可冲服的胶块。
[0013] 优选地,所述胶类中药固体制剂厚度不受限制。
[0014]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0015] 采用本实用新型胶类中药固体制剂的结构可以制成大规格样品,产品造型和规格更加灵活,又方便按日服用剂量分剂量服用。解决了现有技术中胶类固体制剂服用和储存不便,以及胶类固体制剂较薄,产品造型受限的技术问题。
具体实施方式
[0020]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优选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优选地的说明。附图中相似的部件以相同的附图标记进行表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下面所具体描述的内容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不应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0021]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方式中,一种胶类中药固体制剂,包括两层或多层的胶片;胶片呈凹凸式结构,胶片之间通过凹凸式结构相匹配形成一个整体。在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中,对凹凸式结构不做任何限制,可以为任意形状的可嵌合的凹凸式结构。
[0022] 如图1和图2所示,在本实用新型的另一个实施方式中,提供一种具有具体数量胶片的胶类中药固体制剂。例如,一种胶类中药固体制剂,包括第一胶片1、第二胶片2和第三胶片3,第一胶片1的上端呈凸式结构,第三胶片3的下端呈凹式结构,第二胶片2的上端呈凸式结构,第二胶片2的下端呈凹式结构,第一胶片1的上端和第二胶片2的下端相匹配,第二胶片2的上端和第三胶片3的下端相匹配;使得第一胶片1、第二胶片2和第三胶片3组合形成圆柱体结构的胶类中药固体制剂。胶类中药固体制剂横截面的形状均为圆形。
[0023] 本实用新型的胶片可以为阿胶胶片、龟甲胶胶片、鹿角胶胶片和黄明胶胶片中的一种或多种。例如,第一胶片1、第二胶片2和第三胶片3均为阿胶胶片;或者第一胶片1为阿胶胶片、第二胶片2为龟甲胶胶片、第三胶片3为鹿角胶胶片;本实用新型胶类中药固体制剂的胶片为3-9g单日服用剂量的胶片,该胶片无需通过切割、掰断等方式进行破碎即可方便地按日服用剂量分次取用。本实用新型对制成产品的厚度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根据胶类中药固体制剂的结构和规格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调整。克服了现有技术中胶片制作太薄,严重影响了胶类中药固体制剂的造型和规格设计。
[0024] 为了方便服用,优选地,本实用新型的胶片为硬质、可即食或可冲服的胶块。
[0025] 本实用新型的胶类中药固体制剂采用凹凸式结构将胶片组合起来,一方面在服用时可以将待用胶片轻松的取出来,剩余的相互嵌合的胶片使用包装继续密封保存,不影响胶片的进一步储存;另一方面胶类中药固体制剂的厚度不受限制,可以将任意形状和规格的胶片通过多层嵌合的方式进行组装,进而满足消费者对胶类中药固体制剂的造型和规格的需求。
[0026] 本文中所采用的描述方位的词语“上”、“下”、“左”、“右”等均是为了说明的方便基于附图中图面所示的方位而言的,在实际装置中这些方位可能由于装置的摆放方式而有所不同。
[0027]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