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共享经济模式商业方法,特别涉及一种适用于共享经济模式的利益分配商业方法。
相关背景技术
[0002] 共享经济模式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力、教育医疗资源。共享经济中,各自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共同获得经济红利,更多的是通过互联网作为媒介来实现的。例如市场上出现的共享单车、共享按摩椅等。
[0003] 共享经济模式主要涉及三大主体,即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共享经济平台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纽带,使得供给与需求方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现有共享模式中,由于供给方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以掌控共享商品的所有权,通常供给方由合资入股方式构成,例如包括投资人、市场运营机构等。现在市场上的共享经济模式主要靠资本推动,这将小微企业或个体等小规模的共享模式排出在共享市场之外,例如某些小微企业可能拥有一些可用于共享的闲散物品,然而他们却缺少建设共享经济平台的资金而无法实现共享模式。
[0004] 现有的共享经济模式的利益分配是将年终利润按照股份占比进行分配,以共享按摩椅为例,供给方首先需要提供用于共享的按摩椅,通常供给方需要获得该按摩椅的所有权,需求方在使用按摩椅后,通过扫码支付,该支付款即作为共享按摩椅供给方的营业收入,年终结算时,将全部收入扣除成本和费用即为可分配利润,而利润按照各分配方的股份比例分配,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属于传统方法,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和可靠性。但是由于在利益分配时除了供给方外还要考虑共享经济平台,目前大多共享经济平台均以技术入股方式合并到供给方实现利益分配,现有的共享经济平台也专为某种单一商品或服务提供支撑,这种共享经济平台与供给方相互绑定的利益分配方式从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
具体实施方式
[0010] 下面结合具体实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说明。
[0011] 一种适用于共享经济模式的利益分配商业方法,包括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供给方提供用于需求方共享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所述商品或服务包括用于共享经济平台唯一识别该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模块,需求方共享消费时通过该标识模块向共享经济平台支付消费费用。
[0012] 共享经济平台包括服务后台和与之通信连接的服务终端;所述服务后台为加载于服务器设备的服务端程序,所述服务终端为加载于终端设备的终端程序。供给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前,需在终端设备上安装服务终端程序,例如在手机上安装与服务后台通信连接的服务终端APP,或者在电脑上安装与服务后台通信连接服务终端应用程序,然后供给方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设置能被服务后台唯一识别的标识模块,优选的,所述标识模块可由服务后台生成并传送至服务终端,方便服务终端生成所述标识模块以供供给方使用,优选的,所述标识模块为能唯一识别所述商品或服务的序列号、条形码、二维码、RFID标签,通常选用二维码。
[0013] 需要说明的是,供给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还包括与服务后台通信连接并可由服务后台远程控制的控制模块,该控制模块用于服务后台控制所述商品或服务的启停,例如共享按摩椅,当需求方(按摩消费者)通过按摩椅的标识模块向共享经济平台支付消费费用后,服务后台进行费用确认,并按照费用相对应的按摩时间向该按摩椅发送控制指令,控制模块根据该控制指令启动按摩椅,并按时结束按摩,所述控制模块为共享商品或服务的常规硬件构件,不再详述。
[0014] 当所述商品或服务从服务后台获取能唯一识别器的标识模块后,供给方利用所述服务终端识别所述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模块,用以连接至所述服务后台并对该标识模块所对应的所述商品或服务设定利益分配规则。
[0015] 所述利益分配规则包括权限设置模块,首次通过识别标识模块连接至服务后台的服务终端拥有该标识模块所对应的利益分配规则的设定权限。权限设置模块为加载于服务后台的程序模块,供给方可通过服务终端首次识别标识模块的方式开启该权限设置模块,一个标识模块只能对应一个拥有设定权限的服务终端,通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给方的服务终端拥有该设定权限,该设定权限可由拥有该权限的服务终端转移至其他服务终端。
[0016] 拥有所述设定权限的服务终端可以增加、删除、修改所述利益分配规则的各收益方服务终端及其收益占比,对服务后台的利益分配规则进行设定是本利益分配商业方法的创新关键所在,例如某个共享经济模式实例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供给方由多方构成,拥有设定权限的服务终端可将该多个供给方设定为利益分配的收益方,并按照其份额设定相应的利益分配占比,解决了多供给方收益分配问题,有利于各供给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各尽其责、各收其利。
[0017] 服务后台包括有利益分配规则模板以供拥有所述设定权限的服务终端进行选择;每个所述商品或服务可以绑定一个所述利益分配规则模板,一个所述利益分配规则模板可以被多个所述商品或服务绑定。服务后台为拥有设定权限的服务终端提供利益分配规则模板供其选择,利于该服务终端快速准确设定相关利益分配规则。
[0018] 当共享经济平台收到需求方支付的消费费用时,服务后台根据该笔消费费用所对应的标识模块调用相对应的利益分配规则,并依据该利益分配规则进行即时虚拟货币结算,其结算数据实时反馈至所述利益分配规则所指定的各收益方的服务终端。
[0019] 所述的各收益方是指利益分配规则所指定的各服务终端,服务后台在分配每笔消费费用时进行即时虚拟货币结算,所述的即时结算是指共享经济平台确认该笔消费费用实际到款后进行结算,采用虚拟货币结算方式,即每笔消费费用在分配时并不以实际货币进行分配,而是以虚拟货币形式体现于每个收益方的服务终端,当受益方的服务终端进行充值/提现请求时,共享经济平台才以实际货币进行结算。
[0020] 具体地,服务终端可向服务后台发出充值/提现请求,服务后台根据所述充值/提现请求进行实际货币结算;服务终端的虚拟货币可用于支付所述共享经济平台内的共享消费费用。共享经济平台在进行实际货币结算时可与第三机构,如银行、支付宝等平台进行合作,共享经济平台的实际货币收支(营收/充值/提现)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管,而第三方机构则向共享经济平台即时反馈实际货币的收支数据,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为配合第三方机构的结算要求,共享经济平台可对充值/提现请求进行限定,例如充值/提现的次数及金额等,利用服务终端进行充值时,实际货币由第三方机构记账,第三方机构向共享经济平台反馈记账数据,服务后台根据该记账数据向服务终端充入等额虚拟货币,当需求方进行共享消费支付时,可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通过识别标识模块向共享经济平台支付实际货币,该笔消费费用由第三方机构记账,第二种通过识别标识模块向共享经济平台支付虚拟货币,该笔消费费用不经第三方机构,而直接由服务后台进行处理,当供给方或收益方通过服务终端向服务后台发出提现请求时,服务后台将该请求转至第三机构处理,并根据第三机构处理结构结算其服务终端的虚拟货币。为保障资金安全和防止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各服务终端的虚拟货币不允许互相转让。
[0021] 其中,服务终端可以查询、统计及显示与之具有收益关联的所述商品或服务的数量、收益详情及使用状态,增加辅助功能。服务后台依据利益分配规则对每笔共享消费费用进行即时虚拟货币结算时,共享经济平台从每笔交易中收取服务费及税费,其作为共享经济平台的合法收入。
[0022] 具体实例:供给方:提供按摩椅的公司A、提供按摩椅服务场所的个人B、负责按摩椅日常维护管理的机构C。
[0023] A、B、C首先下载安装本共享经济平台的服务终端,其中A通过服务终端向本共享经济平台的服务后台申请能唯一识别各按摩椅设备的二维码。B再通过服务终端首次识别该二维码并连接至服务后台,此时B的服务终端自动获得设定该二维码相对应的利益分配规则的设定权限,B将该设定权限转移至A,此时A拥有该设定权限,未设定利益分配规则前,该按摩椅不能正常使用,A通过服务终端设定按摩椅消费费用的利益分配规则,其中指定A、B、C为该按摩椅每笔消费的指定收益方,A收益占比50%、B收益占比30%,C收益占比20%,共享经济平台从A、B、C三方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和税费。
[0024] 需求方:通过第三方扫码采用实际货币支付的消费者D,通过服务终端扫码采用实际货币支付的消费者E,通过服务终端扫码采用虚拟货币支付的消费者F。
[0025] 如果D的移动设备未安装本共享经济平台的服务终端,D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应用(支付宝等)设备扫描按摩椅二维码实现实际货币支付,服务后台确认该笔消费到账后,远程启动按摩椅进行按摩,例如D实际支付10元RMB,按摩椅可按摩30分钟,耗时完成时按摩椅自动关闭。按摩完成后,服务后台将该笔10元消费费用以虚拟货币方式按照相应的利益分配规则即时结算至A的服务终端5元、B的服务终端3元、C的服务终端2元,同时从A、B、C的服务终端中分别收取10%的服务费和税费,即该笔按摩费用,A服务终端实际虚拟货币为4.5元,B服务终端实际虚拟货币为2.7元,C服务终端实际虚拟货币为1.8元。
[0026] 如果E、F的移动设备上安装有本共享经济平台的服务终端,那么E、F可通过其服务终端来完成扫码支付,其中E的服务终端未充值虚拟货币为0,E可旋转服务终端内连接至第三方应用实现实际货币支付,其中F的服务终端向本共享经济平台充值100元,具有100元的等额虚拟货币,该虚拟货币可直接用于按摩椅消费,其消费费用的利益分配过程同上,不再赘述。
[0027] B的服务终端的收益额度达到100元,B可通过其服务终端向服务后台发出提现申请,服务后台与B之间完成实际货币结算同时,对B的服务终端进行等额的虚拟货币结算。
[0028] 根据本共享经济模式实例可以看出,本利益分配商业方法有效解决了供给方多方利益分配的问题,对于任何想介入本共享经济平台的供给方而言,有效降低了成本,特别适用于多方合作经营的共享经济模式。
[0029]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方式,故凡依本发明专利申请范围所述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均包括于本发明专利申请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