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废乳化液与磷化废水协同处理系统及其协同处理工艺。
相关背景技术
[0002] 轧钢工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一定量高含油废液和高含磷废水,含油废液种类包括俩种乳化液,一种为切削过程的乳化液,一种为水压试验过程的乳化液,该类废液含油浓度高达几万mg/L,COD为几千到几万mg/L,可生化差,化学性质稳定、污染负荷高,属于一般处理方法难以处理的废水。含磷废水主要指磷化清洗液,磷化清洗液含磷量较高,而有机物、油及COD含量较低,而且磷化清洗液为连续流,而且水量大。乳化液为间歇流,水量较小,故将乳化液经过一定处理后,与磷化清洗液协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经过深度处理后回用于磷化工艺。
[0003] 乳化废液一般首先要进行破乳处理,通过破乳将含油废液的油和水进行分离。但是破乳后的废液有机物含量仍然在较高水平,需要进行更深处理,工序复杂,耗时长,结合轧钢工艺特点急需一种小流量高浓水与大流量低浓度水的协同处理工艺。
具体实施方式
[0028] 如图1所示,一种废乳化液与磷化废水协同处理系统,包括预处理系统1、化学处理系统2、生化系统3、深度处理系统4、污泥处理系统5;
[0029] 所述预处理系统1包括废乳化液收集池101、电氧化装置102、混凝沉淀池103;废乳化液经提升泵提升到所述电氧化装置进行电氧化和混凝沉淀,其中沉淀进入污泥池501,清液进入磷化清洗液收集池202;
[0030] 所述化学处理系统2包括磷化液收集池201、磷化清洗液收集池202、混凝反应池203、斜管沉淀池204、气浮系统205;提升泵将预处理后的废乳化液和磷化清洗液的混合液,提升到所述混凝反应池203进行混凝沉淀后,经斜管沉淀池204沉淀后沉淀进入污泥池501,清液进入所述气浮系统205,气浮完成后进入调节池301;
[0031] 所述生化系统3包括调节池301、厌氧池302、兼氧池303和好氧池304,所述调节池301通过水泵连接厌氧池302,厌氧池302通过液位差自流到兼氧池303,兼氧池303通过液位差自流到好氧池304;调节池301的水经高压泵抽到所述生化系统3,依次进行厌氧‑兼氧‑好氧处理;
[0032] 所述深度处理系统4包括包括MBR池401、反渗透装置402、三效蒸发系统403、活性炭过滤装置404,所述MBR池401分别连接反渗透装置402和三效蒸发系统403,所述反渗透装置402(RO膜)还连接所述活性炭过滤装置404;所述好氧池出水自流到所述深度处理系统的MBR池,依次经所述MBR池、反渗透装置、活性炭过滤装置处理,同时满足磷化清洗水的要求,回用于磷化工艺;
[0033] 所述污泥处理系统5包括所述污泥池501和板框压滤机502,所述污泥池中的沉淀经所述板框压滤机压为泥饼。
[0034] 该系统的协同处理工艺包括如下步骤:
[0035] a将乳化废液(COD为50000‑100000mg/L)储存于储存池中,经高压泵抽到预处理系统中,该工序主要作用是降低废液中的油和COD,首先进行电氧化破乳,破乳后的浮渣用刮板机分离,自流到污泥池中,液体自流到混凝沉淀池进行混凝沉淀,清液进入磷化废水收集池,沉淀进入污泥池。该环节得去除率约90%,废液的COD可以降低到10000mg/l以下。
[0036] b磷化液每月2‑4立方,储存于磷化液收集池中,每天少量多次注入磷化清洗液收集池。
[0037] c三种混合废水COD小于4000mg/l,TP降低到300mg/l左右;硬度降低到2500mg/l左右。混合废水经高压泵抽到混凝反应系统,经第一道混凝沉淀后,主要混凝剂为石灰;自流入第二道混凝沉淀池,其混凝剂为聚合氯化铝;经PAM絮凝,然后自流入斜管沉淀池进行沉淀。经斜管沉淀池沉淀后沉淀进入污泥池,清液进入气浮系统,气浮出水自流到调节池,调节池COD降低到2000mg/l以下,TP降低到20mg/l左右;硬度降低到3000mg/l左右,满足生化进水要求。
[0038] d调节池的水经高压泵抽到生化系统,经厌氧‑兼氧‑好氧处理后,生化系统过水均为自流,此时COD降低到150mg/l以下,TP降低到6mg/l左右;硬度2500mg/l左右。
[0039] e好氧池出水自流到深度处理系统,经MBR膜处理后出水储存于储存罐中,然后用泵吸入RO膜处理装置,RO的浓水经三效蒸发后返回磷化清洗液池重新处理,RO产水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后出水,此时出水COD降低到50mg/l以下,TP降低到0.5mg/l以下;硬度450mg/l以下,该系统出水可以较好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排放标准。同时满足磷化清洗水的要求,回用于磷化工艺。
[0040] f预处理系统的浮渣和污泥,混凝反应池的污泥,气浮系统的浮渣均集中在污泥池中,经板框压滤机压为泥饼后处理。
[0041] 以上所述的实施例仅是对本发明的优选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发明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发明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做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发明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