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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停车场车位推送的方法及系统实质审查 发明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停车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停车场车位推送的方法及系统。

相关背景技术

[0002] 目前新能源充电站停车场的车位监管仅限于燃油车驶入限制、车位有无车辆状态监测、在位停车时长计费等,但是不同的汽车停车时间和充电时间皆有所不同,对于快充电桩和慢充电桩共存的停车场,存在停车时间远远大于充电时间的情况,即:存在短充长停的情况,导致充电桩无法充分得到利用。

具体实施方式

[0046] 为了更好的理解上述技术方案,下面将参照附图更详细地描述本发明的示例性实施例。虽然附图中显示了本发明的示例性实施例,然而应当理解,可以以各种形式实现本发明而不应被这里阐述的实施例所限制。相反,提供这些实施例是为了能够更清楚、透彻地理解本发明,并且能够将本发明的范围完整的传达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0047] 实施例一
[0048] 请参照1至图2,本发明提供一种停车场车位推送的方法,包括步骤:
[0049] S1、获取所有车位的历史停放车辆信息和历史充电数据,所述历史停放车辆信息包括停放车位、停放车牌号和停放时间段,所述历史充电数据包括充电车牌号和充电时间段;
[0050] 在本实施例中,对停车场的车位预先会进行车位属性的划分,其中车位属性包括快充电车位和慢充电车位,并会将每一个车位与其对应的充电设备进行关联,如图2所示,获取所有车位的历史停放车辆信息和历史充电数据,历史停放车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停放车位、停放车牌号、停放时间段和车主手机号,其中停放时间段为[驶入车位时间,驶离车位时间],历史充电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充电车牌号和充电时间段,其中充电时间段为[开始充电时间,结束充电时间]。
[0051] S2、当所述停放车牌号与所述充电车牌号相同时,若所述停放时间段与所述充电时间段存在交集,则根据所述停放时间段计算停放时长,根据所述充电时间段计算充电时长,根据所述停放时长和所述充电时长计算非充电时长,当所述非充电时长超过第一停车时长阈值时,所述停车车牌号对应的车辆为长停短充车辆;
[0052]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根据步骤S1获得的历史停放车辆信息和历史充电数据进行判断,当停放车牌号与充电车牌号相同时,即为同一辆车时,如果停放时间段与充电时间段存在交集,即为一次的停车充电记录,从而分别根据停放时间段和充电时间段计算出停放时长和充电时长,并进一步计算出非充电时长以此得到长停短充车辆。
[0053] 此时,步骤S2中所述根据所述充电时间段计算充电时长,根据所述停放时长和所述充电时长计算非充电时长,当所述非充电时长超过第一停车时长阈值时,所述停车车牌号对应的车辆为长停短充车辆包括:
[0054] S21、判断所述充电时长是否超过第一充电阈值,若否,则所述充电时长为无效充电时长,对所述充电时间段对应的充电设备进行预警,若是,则所述充电时长为有效充电时长,根据所述停放时长和所述有效充电时长计算非充电时长,当所述非充电时长超过第一停车时长阈值时,所述停车车牌号对应的车辆为长停短充车辆。
[0055] 在本实施中,如图2所示,考虑到存在充电桩的充电枪跳变情况,因此,当根据充电时间段计算出充电时长时,会进一步判断充电时长是否超过第一充电阈值,如果没有超过第一充电阈值,则将该充电时长认为是无效充电时长,反之,超过第一充电阈值则为有效充电时长,根据该有效充电时长和停放时长计算出非充电时长,如果非充电时长超过第一停车时长阈值,则该停车车牌号对应的车辆为长停短充车辆,其中第一充电阈值为5分钟,第一停车时长阈值为30分钟,具体的第一充电阈值和第一停车时长阈值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0056] 此时,步骤S2中所述当所述非充电时长超过第一停车时长阈值时,所述停车车牌号对应的车辆为长停短充车辆包括:
[0057] S22、统计在第一预设周期内所述非充电时长超过第一停车时长阈值的次数,当所述次数超过第一次数阈值时,所述停车车牌号对应的车辆为长停短充车辆。
[0058]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在进行长停短充车辆判断时,结合第一预设周期内非充电时长超过第一停车时长阈值的次数进行判断,当次数超过第一次数阈值时,如,第一次数阈值为3次,则该停车车牌号对应的车辆为长停短充车辆,其中第一次数阈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0059] S3、实时获取停车场道闸的入场车辆车牌号,当所述入场车辆车牌号对应的车辆为长停短充车辆时,则自动推送慢充电车位。
[0060]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通过实时获取停车场道闸的入场车辆车牌号识别该入场车辆车牌号对应的车辆是否为长停短充车辆,如果是,则自动推送慢充电车位,如,以短信方式将慢充电车位自动推送至车主手机号、以广播的方式自动推送慢充电车位等。
[0061] 此时,步骤S3中所述则自动推送慢充电车位包括:
[0062] S31、获取所有慢充电车位的车位状态,从所述车位状态中筛选出空闲状态的慢充电车位,并随机从空闲状态的慢充电车位中挑选出待推送车位,对所述待推送车位进行锁定,得到锁定后的待推送车位,将锁定后的待推送车位自动推送至所述入场车辆车牌号对应的车主。
[0063] 在本实施中,如图2所示,获取所有慢充电车位的车位状态,其中车位状态包括:已占用状态、空闲状态、锁定状态等,从中筛选出空闲状态的慢充电车位,并随机从空闲状态的慢充电车位中挑选出待推送车位进行锁定,如通过车位锁进行锁定,将锁定后的待推送车位推送给入场车牌号对应的车主,同时会发送车位锁一次降锁操作链接入口给车主,便于车主到达锁定后的待推送车位时进行降锁操作。
[0064] 在本实施例中,还会对长停短充车辆进行更新,具体步骤如下:
[0065] 汇总所有长停短充车辆得到第一列表,并按照预设更新周期对所述第一列表进行更新。
[0066] 在本实施例中,如图2所示,对所有长停短充车辆进行汇总得到第一列表,并按照预设更新周期,如:每天、每周、每月等对第一列表进行更新,具体的预设更新周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0067] 实施例二
[0068] 请参照图3,本发明提供一种停车场车位推送的系统1,包括:数据获取模块2、判断模块3、推送模块4和更新模块5。
[0069] 其中,数据获取模块2,用于获取所有车位的历史停放车辆信息和历史充电数据,所述历史停放车辆信息包括停放车位、停放车牌号和停放时间段,所述历史充电数据包括充电车牌号和充电时间段;
[0070] 判断模块3,用于当所述停放车牌号与所述充电车牌号相同时,若所述停放时间段与所述充电时间段存在交集,则根据所述停放时间段计算停放时长,根据所述充电时间段计算充电时长,根据所述停放时长和所述充电时长计算非充电时长,当所述非充电时长超过第一停车时长阈值时,所述停车车牌号对应的车辆为长停短充车辆;
[0071] 推送模块4,用于实时获取停车场道闸的入场车辆车牌号,当所述入场车辆车牌号对应的车辆为长停短充车辆时,则自动推送慢充电车位。
[0072] 具体地,所述判断模块3具体为:
[0073] 判断所述充电时长是否超过第一充电阈值,若否,则所述充电时长为无效充电时长,对所述充电时间段对应的充电设备进行预警,若是,则所述充电时长为有效充电时长,根据所述停放时长和所述有效充电时长计算非充电时长,当所述非充电时长超过第一停车时长阈值时,所述停车车牌号对应的车辆为长停短充车辆。
[0074] 具体地,所述判断模块3具体为:
[0075] 统计在第一预设周期内所述非充电时长超过第一停车时长阈值的次数,当所述次数超过第一次数阈值时,所述停车车牌号对应的车辆为长停短充车辆。
[0076] 具体地,所述推送模块4具体为:
[0077] 获取所有慢充电车位的车位状态,从所述车位状态中筛选出空闲状态的慢充电车位,并随机从空闲状态的慢充电车位中挑选出待推送车位,对所述待推送车位进行锁定,得到锁定后的待推送车位,将锁定后的待推送车位自动推送至所述入场车辆车牌号对应的车主。
[0078] 具体地,所述更新模块5,用于汇总所有长停短充车辆得到第一列表,并按照预设更新周期对所述第一列表进行更新。
[0079] 由于本发明上述实施例所描述的系统/装置,为实施本发明上述实施例的方法所采用的系统/装置,故而基于本发明上述实施例所描述的方法,本领域所属技术人员能够了解该系统/装置的具体结构及变形,因而在此不再赘述。凡是本发明上述实施例的方法所采用的系统/装置都属于本发明所欲保护的范围。
[0080] 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应明白,本发明的实施例可提供为方法、系统或计算机程序产品。因此,本发明可采用完全硬件实施例、完全软件实施例,或结合软件和硬件方面的实施例的形式。而且,本发明可采用在一个或多个其中包含有计算机可用程序代码的计算机可用存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磁盘存储器、CD‑ROM、光学存储器等)上实施的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形式。
[0081] 本发明是参照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方法、设备(系统)和计算机程序产品的流程图和/或方框图来描述的。应理解可由计算机程序指令实现流程图和/或方框图中的每一流程和/或方框、以及流程图和/或方框图中的流程和/或方框的结合。
[0082] 应当注意的是,在权利要求中,不应将位于括号之间的任何附图标记理解成对权利要求的限制。词语“包含”不排除存在未列在权利要求中的部件或步骤。位于部件之前的词语“一”或“一个”不排除存在多个这样的部件。本发明可以借助于包括有若干不同部件的硬件以及借助于适当编程的计算机来实现。在列举了若干装置的权利要求中,这些装置中的若干个可以是通过同一个硬件来具体体现。词语第一、第二、第三等的使用,仅是为了表述方便,而不表示任何顺序。可将这些词语理解为部件名称的一部分。
[0083]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说明书的描述中,术语“一个实施例”、“一些实施例”、“实施例”、“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是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发明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必须针对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适的方式结合。此外,在不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将本说明书中描述的不同实施例或示例以及不同实施例或示例的特征进行结合和组合。
[0084] 尽管已描述了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得知了基本创造性概念后,则可对这些实施例作出另外的变更和修改。所以,权利要求应该解释为包括优选实施例以及落入本发明范围的所有变更和修改。
[0085]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发明进行各种修改和变型而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本发明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发明权利要求及其等同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发明也应该包含这些修改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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