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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用于现场支付的装置及现场支付的方法实质审查 发明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电子穿戴设备、密码器、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涉及现场支付、离线付款。

相关背景技术

[0002] 目前手机支付越来越普遍、现金支付越来越少;例如在商超之外的第一消费场所(如烟酒小商店、小吃部、卤菜店、理发店、农贸市场等)进行现场支付的主要方式,是扫码支付,即付款方用其手机中下载的支付APP(如“微信”或“淘宝”)中的“扫一扫”扫描收款方的二维码进行支付;但不足在于:收款方现场至少要有自己的通信设备(如用于现场收款的手机)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D(如“微信”)联网,进而得到该手机中已下载的D的支付APP(如“微信支付”)“发出的语音播报或屏显的文字通知”(即“收款多少多少元”),收款方才能确认其现场收款成功,即“并联式联网”支付(即付款方的手机联网、收款方的手机联网,该两个联网相当于是平行的、并联的);另外,收款方当然要缴纳该手机联网的流量费,或需要缴纳“为该手机提供wifi信号的无线路由器涉及的宽带费”(以下简称该流量费或宽带费为“联网费”)。其中,该手机中已下载的D的支付APP的一个最重要的功能,是对付木马病毒、保证支付的安全性。
[0003] 另外,不管是在大城市的城郊结合部,还是在中小城市或农村集镇,商超之外的第二消费场所(如大量的卖东西的路边摊,包括卖菜,如老奶奶、老爷爷、大妈、大爷这些年龄稍大的人就是摆摊人YYY),但YYY没有手机,或不敢用手机(如不熟悉智能手机的使用,如害怕电信诈骗),即收款方现场没有手机,面临的收款问题(收款痛点)是,1,由于现在许多人在外消费不带现金(如买菜),而YYY不得不要求给现金,因此给YYY的收款带来麻烦,如不得不左一次右一次地、甚至央求有手机有二维码的其他卖东西人帮其用手机收款(该其他卖东西人事后还需要找现金来付给YYY),还导致YYY的东西卖得慢(如买菜人没有现金支付给YYY,不得不买其他人的菜),进而导致YYY长时间地、甚至日晒雨淋地蹲守在摆摊处等待、甚至不能以应有的价格出售东西(如折价出售);或2,YYY有收款二维码,但没有带手机(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不会用智能手机,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如果专门用一部手机来收款,则该手机需要缴纳联网费,不符合YYY“能省一分是一分”的节俭原则),与该二维码绑定的、收款用的手机在其亲属(如成年的儿子或女儿或孙子或孙女)手里,在买东西人的手机扫描该二维码、付款后,YYY只有看买东西人的手机中的支付APP的页面上的付款记录,但是,该付款记录不能保证是真的,即不能排除买东西人实际没有支付、造假、弄一个假的付款记录(造成YYY在现场将信将疑,不能够现场收款,不能够完全保证收到款,只能祈求买东西人的良心是好的),并且,YYY有时还会抱怨,卖东西的钱都被其亲属拿去了(因为收款用的手机在其亲属手里,与亲属的银行账号绑定),该卖东西的钱一次不多,但日积月累地加起来往往是一大笔钱,。
[0004] 另外,假设现有的、同属于电子穿戴设备的智能手环(手环中有密码算法)可用于“离线付款”,例如在商超,该手环屏显的含有密码的图案(如密码式二维码)被收款方的通讯设备(如收银机的扫描枪)扫描后、进行付款,即该手环通过与该收款方的收银机连接,进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联网,进行付款(即“离线付款”,即付款方的用于现场付款的该手环自身不能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联网,该手环自身通过收款方的通讯设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联网付款,如通过收款方的收银机),但是,在现有技术下,第一,该手环可能只是在商超进行该“离线付款”;第二,在商超之外的场所,在付款方在线付款的前提下,假设该手环能够用于“离线收款”(即收款方的用于现场收款的通讯设备自身不能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联网,该通讯设备“通过付款方的通讯设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联网收款,如通过付款方的手机),但该收款方的用于现场收款的通讯设备(如该手环)自身不能确认收款,还需要该手环的佩戴者(即收款方)在其自备的手机中下载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即D)的支付APP上确认收款(该手机与该手环进行蓝牙配对),即,至少该手环确认收款还离不开其佩戴者自备的如手机这样的通讯设备(属于上述“并联式联网”支付)。

具体实施方式

[0034]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进一步阐明本发明,应理解这些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发明而不用于限制本发明的范围,在阅读了本发明之后,本领域相关人员、厂家、机构对本发明的各种等价形式的修改或修改、运用,均落于本申请所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
[0035] 例1,用于现场支付的装置W1能够“串联式联网”收款;其中,W1位于支付现场、属于收款方,W1包括电子穿戴设备A1和通讯装置B,A1至少具有收信模块V1,A1具有密码器U1, A1与B进行非临时连接,W1具有能够与“位于支付现场的付款方的通讯设备”C进行临时连接的通讯模块S1,S1属于B,即B能够与C进行临时连接;其中,当B与C进行临时连接,并且C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D联网,则W1与C之间进行双向通信/C与D之间进行双向通信,以助于D负责执行“C向W1转账”/D进行“向W1提供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的密码信”;其中,V1接收C先转送、B后转送的该密码信;其中,U1进行“解密该密码信”,进而A1 自身确认“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并告知收款方;A1属于A,V1属于V,U1属于U,W1属于W。
[0036] 第一步:摊贩张老太在某摆摊点有一个摊位,摆摊卖菜,其没有手机、没有二维码,但其左手腕上佩戴了A1(即A1是电子穿戴设备,A1是腕式的),如图1,A1相当于是一种特殊的手表(腕表);A1由主体部分(1)和腕带(2)二个部分组成;主体部分(1)是近似圆柱体(相当于腕表的表身);主体部分(1)有显示屏,但图1中未标明。如图2,A1具有收信模块V1(1),V1(1)是蓝牙模块(该“蓝牙”是bluetooth,下同),A1具有密码器U1(2), U1(2)中有一个AES密码体,相对应的,D拥有另一个AES密码体,该一个AES密码体与该另一个AES密码体属于对称密码AES;A1还具有发信模块R1(3),R1(3)也是蓝牙模块; A1具有电池;A1具有屏显模块,即A1具有“屏显”功能,以便于A1向收款方显示(即A1 告知收款方)“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其中,因为A1的开关电路、该电池、该屏显模块等结构组成部分在图2中未图示,所以图2是A1的局部的组成结构图。其中,A1不仅具有收信模块V1(1)(属于“A1至少具有收信模块V1”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还具有发信模块R1(3)。
[0037] 在张老太的摊位的外侧,还摆放了一个小的电子音箱(即B),该音箱内有电池;该音箱有“发声”模块,以便于B将A1确认并提供的“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播报给收款方(即 A1“通过B”告知收款方,即A1间接地告知收款方);如图3,该音箱中有NFC(即近场通信) 模块(1),NFC模块(1)是一个读写器;如图3,该音箱有发信模块Rb(2)、收信模块Vb (3),Rb(2)、Vb(3)分别是蓝牙模块,又因为A1具有如图2所示的V1(1)、R1(3),所以,可认为A1与B之间已经配对(该配对属于无线连接),即“所述A1与B进行非临时的连接,是指A1与B进行非临时的蓝牙连接”,相当于A1与B已成为一体;图3为B的局部的组成结构图(如B的开关电路、该电池、该“发声”模块等结构组成部分,未图示);W1是张老太现场收款的装置,当然,W1也是在张老太摊位买菜的人(付款方)的现场付款的装置之一(买菜人的手机是该买菜人现场付款的装置之二)。其中,为了A1与B进行非临时的(即不是临时的)连接,而优选蓝牙连接,即,A1与B之间的第一次连接需要进行与“A1与B之间的蓝牙配对”相关的手动操作,第二次连接及以后的连接不再需要进行该手动操作(即只要A1开机、B开机,则A1与B立即自动进行蓝牙连接)。
[0038] 其中,如图4,长方形的虚线是W1(5),W1(5)包括该虚线之内的A1(1)、B(2);该虚线及之内的A1(1)、B(2),相当于是W1(5)的组成结构图。
[0039] 买菜人小明(即付款方)在张老太的摊位买菜,需付款15元;小明手拿手机(该手机就是位于支付现场的付款方的通讯设备C),该手机中有NFC模块;该手机中还下载了D的APP (假设D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大发”网);该手机联网(即在线),当小明指纹解锁、打开该手机,并触屏点击该手机中的D的APP后,则D的APP在线,即所述C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D联网。
[0040] 第二步:小明的第一动作是在其手机中的D的APP上输入“15”(即付款金额是15元,因为是小额支付,所以可采用免密支付);本例中,该输入的“15”就是15元,就是所述“事关付款的信息”G,就是所述“涉及X元的信息”H,即所述“G是H”;“G是H”体现了所述“G至少包括‘涉及X元的信息’H”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
[0041] 第三步:小明的第二动作是将其手机(即C)靠近小音箱(即B),即B与C在支付现场进行临时连接(该连接属于无线连接),则“嘀”的一声,表明该音箱中的读写器已将该音箱中事先储存的320123197704880088(即“事关收款的信息”F,即J)“写”在该手机中的NFC 模块上,即所述“所述W与C进行临时连接,是指W与C之间进行NFC读写式的连接”,即B将F提供给C,如图4所示“B(2)→C(3)”,即W1将F提供给C,即所述W将“事关收款的信息”F提供给C,属于所述W1与C之间进行通信。其中,320123197704880088是F,也是J,即本例中,F是J,J就是“事先登记在D的涉及W1的档案信息”;具体的,该“涉及W1的档案信息”就是“A1的编号”,则F(即320123197704880088,即J)是“事先登记在D的、A1的编号”。
[0042] 其中,假设C中的DFC模块是“读写器”(读写器具有“读”、“写”功能),则B中的DFC 模块不是读写器,即B中的DFC模块只具有“写”的功能。
[0043] 其中,因为A1属于W1,所以“A1的编号”属于“涉及W1的档案信息”。
[0044] 其中,因为小音箱(即B)中的NFC模块属于B,因为B属于W1,所以该NFC模块就是 W1具有的能够与C进行临时连接的通讯模块S1,即该NFC模块(即S1)与上述小明的手机 (即C)中的NFC模块进行临时连接;又因为S1属于B,所以B能够与C进行临时连接。
[0045] 其中,因为B属于W1,所以“B将F提供给C”就是“W1将F提供给C”。
[0046] 第四步:小明的手机(即C)将“320123197704880088(即F)以及‘15’(即G,即H)”发送给D,即所述C将“F以及‘事关付款的信息’G”提供给D,如图4所示“C(3)→D (4)”,属于所述C与D之间进行通信。
[0047] 第五步:D负责执行“C向W1转账15元”:
[0048] 其中,当B与C在支付现场临时连接(以下简称“当B与C一连接”),D就收到F,则 D在其储存的有关数据(如有关“电子穿戴设备的编号”的数据)中搜索到“32012319770488 0088”,即320123197704880088(即F)是事先登记在D的、A1的编号,则D知道A1正在参与此次支付中的收款,即所述D根据F而知道A参与“C向W转账X元”;又因为张老太事先 (如开始使用A1时)已将“320123197704880088(即事先登记在D的A1的编号)与张老太在某一个银行的银行账户的账号”在D进行了绑定(该绑定属于“事先的相关约定”),所以当B与C一连接,D就知道张老太在该某一个银行的银行账户的账号,即所述D根据F知道收款方的金融账户。
[0049] 其中,因为C与D联网,所以当B与C一连接,D就知道该手机(即C)的手机号,D就知道该手机正在参与现场支付中的付款;又因为小明事先已在该手机中的D的APP上,将该手机号与小明在另一个银行的银行账户的账号进行了绑定(该绑定属于“相关的事先约定”),因此当B与C一连接,D就知道小明在该另一个银行的银行账户的账号,即所述D“知道”付款方的金融账户。其中,上一段所述“相关的事先约定”与本段所述“事先的相关约定”是同一个意思;是因为用在不同的场景,所以采用不同的表述,以免混淆。
[0050] 其中,根据G,D知道H。
[0051] 其中,D通过相关的银行结算系统(如中国银联中心及上述某一个银行、另一个银行),将小明的银行账户中的15元转账至张老太的银行账户中,即“前述任一项所述的W1及C、D,参与‘C向W1转账X元’”,即所述“前述任一项所述的W及C、D,参与‘C向W转账X元’”。
[0052] 第六步:因为一切正常,所以C成功地向W1转账15元;则中国银联中心将“已经完成该15元的转账操作”的信息回复给D;D用与A1相关的密码将“涉及已收款X元的”信息加密成密码信E1;D进行“将E1提供给C”,C进行“将E1提供给W1”,U1进行“解密E1”,进而A1自身确认“已收款X元”并告知收款方。即,D根据已收到的F(即事先登记在D的 A1的编号),知道A1参与此次支付中的收款;又因为A1的密码器U1中的一个AES密码体与 D拥有的另一个AES密码体是对称密码,所以D用其拥有的该另一个AES密码体(即D用与 A1相关的密码)将明文“已收款15元”(即所述“涉及已收款X元的信息”)加密成密码信 E1;D进行“将E1(即该密码信,该密码信的明文内容是‘已收款15元’)提供给C”,如图 4所示“C(3)←D(4)”,属于所述C与D之间进行通信;小音箱(即B)中的读写器在该手机(即C)的NFC模块上“读”E1(即C将E1提供给B),如图4所示“B(2)←C(3)”;如“图5或图6”所示“A1(1)←B(2)”,B(2)自动通过蓝牙连接将E1提供给A1(1),即B(2)的发信模块Rb向A1(1)的收信模块V1发信,即所述V1接收C先转送、B后转送的该密码信。
[0053] 其中,因为,A1(1)、B(2)同属于W1(5),并且A1(1)与B(2)之间已经蓝牙连接,相当于A1(1)与B(2)已成为一体,所以,C(3)将E1提供给B(2)之后,“B(2)通过该蓝牙连接自动将E1提供给A1(1)”这个操作属于W1(5)的内部操作;因为这个操作属于 W1(5)的内部操作,所以“C(3)将E1提供给B(2)”相当于“C(3)将E1提供给A1(1)”;又因为A1(1)属于W1(5),并且A1(1)在W1(5)中处于主导地位,所以,“C(3)将E1 提供给B(1)”就是“C(3)将E1提供给W1(5)”,即“W1(5)与C(3)之间进行通信”,即所述C进行“将E提供给W”。
[0054] 第七步:A1用其内的U1中的一个AES密码体解密E1(即所述U1进行“解密该密码信”),解密成功,则A1得知、自身确认明文“已收款15元”。另外,本例中,为适应买卖双方的语言使用习惯,如习惯省略“已”,因此以下将“已收款15元”简称为“收款15元”。
[0055] 其中,因为U1属于A1,所以“U1解密E1”就是“A1解密E1”;因为“A1解密E1”,则A1得知、自身确认明文“已收款15元”。
[0056] 第八步:如图5,因为A1具有“屏显”功能,所以A1的屏幕立即显示“收款15元”,只要张老太立即向A1的屏幕看一眼、则A1立即告知张老太“收款15元(即第一种告知,即所述A1并告知收款方,涉及图5);或者,因为A1通过蓝牙连接立即向小音箱(即B)发出“收款15元”的信息(即A1的发信模块R1向B的收信模块Vb发信),如图6所示“A1(1) →B(2)”,又因为该音箱有“发声”功能,所以该音箱的喇叭立即发出“收款15元”的声音(即播报“收款15元”),又因为张老太可能忙于卖东西,没有时间或不想向A1的屏幕看一眼,所以张老太立即听到该声音、则B立即告知张老太“收款15元”(即第二种告知,即所述A1并告知收款方,因为通过B,所以该告知是间接告知);或者,A1的屏幕立即显示“收款15元”,张老太立即向A1的屏幕看了一眼、被告知“收款15元”,并且,A1立即向该音箱发出“收款15元”的信息,该音箱的喇叭立即发出“收款15元”的声音、张老太立即听到该声音、被告知“收款15元”(即双告知,即第三种告知)。
[0057] 其中,若只有所述第一种告知,则表明A1的发信模块R1没有向B的收信模块Vb提供“收款15元”的信息,即不需要B立即告知张老太“收款15元”,即不存在所述第二种告知、第三种告知;并且,还表明A1可以没有发信模块R1,但要有收信模块V1(属于所述“A1至少具有收发模块中的收信模块V1”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
[0058] 第九步:小明将其手机(即C)拿开,即该手机不再靠近该音箱(即B);则本笔现场支付完成,即本笔交易完成,张老太允许小明拿菜走人。
[0059] 综合上述第一步至第九步,如图4,W1包括A1(1)、B(2),A1(1)与B(2)之间蓝牙连接;因为W1中的B(2)向C(3)提供F,即W1将F提供给C(3),C(3)将F提供给D (4),即W1“通过C(3)”与D(4)之间进行上行通信;如图4,因为D(4)将密码信E1 提供给C(3),C(3)将E1提供给W1,即W1“通过C(3)”与D(4)之间进行下行通信。其中,“C(3)将E1提供给W1”包括“W1的B(2)将E1提供给W1的A1(1)”;其中,该上行通信有助于D(4)负责执行“C(3)向W1转账15元”,该下行通信有助于D(4)进行“向 W1提供涉及已收款的信息的密码信E1”(该“涉及已收款的信息”在本例中就是“已收款15 元”),即有助于D(4)进行“向W1提供已收款15元的密码信E1”、进而U1进行“解密E1”、 A1(1)自身确认“已收款15元”并告知收款方;其中,D(4)负责执行“C(3)向W1转账 15元”,不仅需要该上行通信,还需要C(3)代表付款方与D(4)进行通信(涉及上述第四步)。
[0060] 本例还需要说明的是:
[0061] 1,从所述“小明的第二动作是将其手机靠近靠近小音箱(即第三步)”到第八步所述“屏显和/或发声”收款15元(即双告知)这个过程,是瞬间完成的(如耗时一秒钟);该“耗时一秒钟”与小明的第一动作(即在其手机中的D的APP上免密输入“15”)的耗时相加后的总耗时,很短,说明本发明W1参与的此次现场支付,是快捷支付;即所述W与C进行的临时连接(在本例中是B与C进行的临时连接)是快捷连接。
[0062] 2,当B与C在支付现场一连接,如果小明的手机(即C)将“320123197704880088(即F,即J)、该手机的手机号(即所述事先登记在D的涉及C的档案信息,假设该手机号是189189 189189)、‘15’(即H)”发送给D,则G包括“该手机的手机号、15(即H)”,即所述G是“事先登记在D的涉及C的档案信息、H”,即所述G至少包括H,即所述C将“F以及G”发送给D;因为小明事先已在该手机中的D的APP上,将该手机号(189189189189)与小明在上述另一个银行的银行账户的账号进行了绑定,因此当B与C一连接,D收到G后(G包括该手机的手机号、H),其中包括D收到“189189189189”(该手机号),则D在其储存的有关数据 (如有关“手机号”的数据)中搜索到189189189189;又因为小明事先已将“189189189189 (该手机号)与事先登记在D的、C代表的付款方的银行账户”在D进行了绑定,所以,D“根据该手机号知道”付款方的银行账户;又因为该手机号属于G,所以D“根据G知道”付款方的银行账户。另外,假设因为C与D联网,所以当B与C一连接,D就知道该手机(即C)的手机号,D就知道该手机正在参与现场支付中的付款;……,因此当B与C一连接,D就知道小明在该另一个银行的银行账户的账号,即所述D“知道”付款方的金融账户(参考第五步),则D“知道和根据G知道”付款方的银行账户;若D“知道”付款方的银行账户是第一个知道, D“根据G知道”付款方的银行账户是第二个知道,则第一个知道与第二个知道之间相互确认,以保证付款方的银行账户不会被搞错。
[0063] 另外,假设F包括“涉及X元的信息”H,则G可以是“该手机的手机号”(即G不再包括“H”),即G是“事先登记在D的涉及C的档案信息”,进而D同样可以“根据G知道”付款方的银行账户。
[0064] 另外,假设F包括“涉及X元的信息”H(第一个包括),假设G也包括H(第二个包括),则根据“F和G”,D知道H;第一个包括与第二个包括之间相互确认,以保证H不会被搞错。
[0065] 3,“F是付款方的金融账户”属于所述F是“事先登记在D的涉及W的档案信息”J。假设F是收款方的银行账户(不是第三步所述F是“事先登记在D的、A1的编号”),则例1第五步中的相关部分改为:“当B与C在支付现场临时连接,D就收到F(F是收款方的银行账户,如F是111222333444555666),则所述D根据F知道收款方的金融账户;并且,D在其储存的有关收款方的银行账户的数据中搜索到“111222333444555666”,即1112223334445556 66是事先登记在D的、收款方的银行账户,又因为张老太事先已将“111222333444555666(即事先登记在D的、收款方的银行账户)与事先登记在D的、A1的编号”(即320123197704880 088)在D进行了绑定,则D知道A1正在参与此次支付中的收款,即所述D根据F而知道A 参与“C向W转账X元”,进而才能如第六步所述,D用其拥有的另一个AES密码体(该密码体与A1的U1拥有的一个AES密码体为对称密码)将“已收款15元”加密成密码信E1。
[0066] 4,“F是事先登记在D的B的编号”属于所述F是“事先登记在D的涉及W的档案信息” J。假设F是“事先登记在D的B的编号”(不是第三步所述F是“事先登记在D的、A1的编号”),因为该“事先登记在D的B的编号”与“事先登记在D的A1的编号”事先在D进行了绑定,所以,……(参考第五步),D根据F知道收款方的银行账户,D根据F知道A1参与“C向W1转账X元”。
[0067] 5,“G是付款方的金融账户”属于所述G是“事先登记在D的涉及C的档案信息”。假设 G是付款方的银行账户,则D“根据G知道”付款方的银行账户,不是第五步所述“因为C与 D联网,所以当B与C一连接,D就知道该手机(即C)的手机号,D就知道该手机正在参与现场支付中的付款;又因为小明事先已在该手机中的D的APP上,将该手机号与小明在另一个银行的银行账户的账号进行了绑定,因此当B与C一连接,D就知道小明在该另一个银行的银行账户的账号,即所述D‘知道’付款方的金融账户”。
[0068] 6,关于F是“J、H”。假设F是“J、H”,则第五步改为:当B与C在支付现场临时连接, D就收到F,F包括J(J是320123197704880088,即事先登记在D的A1的编号)、H(H是“15”元,例如付款方小明通过“涉及B的相关操作”将H输入B),则D在其储存的有关数据中搜索到“320123197704880088”,即320123197704880088(即F中的J)是事先登记在D的、A1 的编号,则D知道A1正在参与此次支付中的收款,即所述D根据F而知道A参与“C向W转账X元”;又因为张老太事先已将“320123197704880088(即事先登记在D的A1的编号)与张老太在某一个银行的银行账户的账号”在D进行了绑定,所以当B与C一连接,D就知道张老太在该某一个银行的银行账户的账号,即所述D根据F知道收款方的金融账户。其中,因为F包括H(即“15”元,即H是收款金额),所以可以省略第二步所述“小明的第一动作是在其手机中的D的APP上输入‘15’”,即付款方小明不需要提供H(由收款方的B提供H);其中,虽然是由付款方小明进行了该“涉及B的相关操作”(输入“15”),但因为该操作是在 B上进行的,又因为B属于W1,所以H(即“15”元)属于F(即所述“F包括”“涉及X元的信息”H),是W1提供的。
[0069] 7,本例的第一步及第八步说明A1只具有“屏显”功能(如第八步说明A屏显“收款15 元”);但是,在A1确认“收款15元”(涉及第五步)之后,还可以假设A1立即发出“收款 15元”的声音(即A1只具有“发声功能”),或者,假设A1立即发出绿光(即A1只具有“发光功能”,该发光代表“收款15元”,但优选与B发声或屏显“收款15元”相配合),或者,假设A1立即屏显“收款15元”、发声“收款15元”(即A1具有“屏显功能、发声功能”),或者,假设A1立即发声“收款15元”、发出绿光(即A1具有“发声功能、发光功能”),或者,假设A1立即屏显“收款15元”、发出绿光(即A1具有“屏显功能、发光功能”),或者,假设A1立即屏显“收款15元”、发声“收款15元”、发出绿光(即A1具有“屏显功能、发声功能、发光功能”)。
[0070] 8,在第八步所述A1立即向小音箱(即B)发出“收款15元”的信息后,B可以具有“发声‘收款15元’、屏显‘收款15元’、发出绿光(代表‘收款15元’,优选与A1屏显或发声‘收款15元’相配合)”中的一种以上功能(参考上一段说明的A1);当然,本例的第一步及第八步只说明了B具有“发声”功能(如第八步说明B发声“收款15元”)。
[0071] 9,假设小明的手机中原来没有NFC模块,为了使其手机能够参与本发明所述的现场支付 (尤其是为了方便“背景技术”所述年龄稍大的摊主收款),也为了方便小明现场买东西,小明可以找相关的售后点,通过其手机中的音频接口,为其手机外接NFC模块;或者,假设小明的手机中没有NFC模块(但该手机可以进行扫码支付),并且,假设B中也没有NFC模块(但 B可以进行扫码支付),则B与C之间进行拍扫图像式连接,如C拍摄或扫描B上粘贴的条形码标签(该标签上的条形码代表的数据是所述F),……,B拍摄或扫描C屏显的二维码(该二维码代表的数据是所述密码信E1),则属于“所述W与C进行临时连接,是指W与C之间进行‘拍扫图像式的连接’”。
[0072] 10,B与C还可以进行“有线连接”;例如,B的前盖有一个金属片,C(如手机)的后盖或边框上有另一个金属片,当这两个金属片触碰(如B向C提供F),即B与C进行“有线连接”。例如,在该“有线连接”的基础上,假设B与C还进行无线连接(参考第三步),则B 与C进行“无线连接和有线连接”。
[0073] 11,一般来说,因为W“代表收款方”针对不特定对象(如不同的人,即不同的付款方) 卖东西或提供服务或收“电子红包”,即付款方中的任一个拥有的通讯设备(如手机)与B的连接是临时的,所以B与C进行临时连接。
[0074] 12,关于非临时的连接。因为,A1佩戴在收款方的手腕上,则A1经常随收款方的移动而移动,即,从空间位置上来说,A1经常不是相对固定的,但是,再因为A1与B进行的无线连接是蓝牙连接,即,从二者之间的通讯协议上来说,该连接是相对固定的,所以,为避免产生歧义,不表述为“A1与B进行相对固定的连接”;又因为“A1与B之间的连接”与“B 与C之间的连接”不同(B与C进行临时连接),所以表述为“A1与B进行非临时的连接”(即该连接不是临时的,是非临时的)。
[0075] 13,A1与B还可以进行有线连接。例如,通讯装置B也可以穿戴,但要方便C与B有线连接。例如,A1被佩戴在收款方的手腕上,B被栓在收款方的腰上,A1与B之间有导线相连接;如果收款方只有A1、没有B(相当于下述例2所述收款方只有A2),则张老太的双手一直在忙东忙西地卖东西,即张老太的手腕上佩戴的A1不方便停下来、与C进行近距离的连接(即临时连接),即收款方、付款方双方不能方便地、快捷地进行现场支付,而被栓在收款方的腰上的B相当于代替A1,与C进行近距离的连接(即临时连接),为收款方、也为付款方提供了方便、快捷。另外,如果A1与B还进行无线连接(如第一步所述),则A1与B进行“无线连接和有线连接”。
[0076] 14,关于W1将“事关收款的信息”F提供给C。第一种选择(如第二步所述),F事先被储存B,B将F传送给C,属于B与C通信;还有第二种选择,即,F事先被储存A1,当C与 B在支付现场一连接,则A1通过B,将F传送给C,即A1与C通信;还有第三种选择,即“F 事先被储存A1,A1通过B,将F传送给B,并且,F事先还被储存B,B将F传送给B”,或者,“F的一部分事先被储存A1,A1通过B,将F的一部分传送给B,并且,F的另一部分事先还被储存B,B将F的另一部分传送给B”,即,“A1和B”与C通信(其中“A1通过B”与C通信)。其中,因为“A1和/或B”属于W1,所以“A1和/或B”与C通信,就是W1与C通信。
[0077] 15,第三步所述的W1与C之间进行通信和第四步所述的C与D之间进行通信,构成了上述“上行通信”;第六步所述的C与D之间进行通信和W1与C之间进行通信(包括B与A1之间进行通信),构成了上述“下行通信”。
[0078] 16,因为第三步所述的“W1与C之间进行通信”和第六步所述的“W1与C之间进行通信”构成了所述“W1与C之间进行双向通信”,因为第四步所述的“C与D之间进行通信”与第六步所述的“C与D之间进行通信”构成了所述“C与D之间进行双向通信”,所以W1与D之间进行双向通信,该双向通信涉及收款15元。
[0079] 17,第四步所述的“C与D之间进行通信,不仅包括“C与D之间进行的涉及收款的通信 (如C向D转送W1向D提供的F)”,还包括C(C代表付款方)与D之间进行的涉及付款的通信,如C将“320123197004180088(即F)以及‘15’(即G,即H)”发送给D中的“C将‘15’(即G,即H)发送给D”,就是该涉及付款的通信。另外,“C与D之间进行的涉及收款的通信是双向的(如C向D转送W1向D提供的F,如D向C提供需要C转送给W1的E1),但 C(C代表付款方)与D之间进行的涉及付款的通信,在本例中是单向的;若在D向C提供E1 的同时,D还向C提供“已付款15元”,如D在小明的手机(即C)中的D的APP上有告知小明“已付款15元和/或(付款方的银行账户的)余额是多少多少元”的文字,则C(C代表付款方)与D之间进行的涉及付款的通信,是双向的。其中,D不仅进行“向W提供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的密码信”(属于所述D至少进行“向W提供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的密码信”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还进行“向C提供‘已付款15元’的信息”;其中,C不仅进行“将E提供给W”(属于所述C至少进行“将E提供给W”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还进行“将D向C提供的‘已付款15元’的信息提供给C中的D的APP”。
[0080] 18,W1使收款方能够安全地收款。在所述商超之外的第一消费场所(如饭店),现有的支付装置是该饭店的收款用的二维码标签(该标签被粘贴在该饭店的某靠外的位置)、一个小音箱、一部联网手机,当消费者扫描该二维码标签、进行付款后,该小音箱发声“收款X元”;但是,若不法分子将属于其同伙的一个收款用的二维码标签偷偷地往小吃店的另一个靠外位置上一贴,当不知情的消费者扫描该同伙的收款二维码标签、进行付款后,不法分子便携的、与该不法分子的手机配合的小音箱(位于该饭店的小音箱附近)发声“收款X元”,则饭店的收银人误以为是该饭店的小音箱发声“收款X元”,即该饭店的二维码标签、小音箱被不法分子偷换,则不法分子的账户能够成功地非法进账;为了防止类似被骗,饭店的收银员最好是看一下其手机中下载的D的APP上的文字“收款X元”,问题是,首先要划线或用指纹开手机,其次是要触屏点击该APP,才能看到该“收款X元”,比较麻烦。与之可比的是,在本例第八步的第二种告知中,若B被不法分子偷换成“假B”,则A1与“假B”难以进行第一次的蓝牙配对(因为第一次的蓝牙配对需要收款方在A1上进行手动操作),则该偷换无意义,即付款方的C与“假B”连接后,A1收不到D发来的、涉及A1的、真的密码信,或无法“解密和/或验证”收到的、假的密码信。
[0081] 19,W1使收款方能够方便地收款。因为收款方一直在手忙脚忙、忙东忙西(如卖菜),即正常佩戴在收款方的手腕上的A1不固定,或者,因为收款方与付款方之间的距离可能有几米远,即A1不方便与付款方的C直接连接,又因为B被固定地摆在靠近付款方的地方,所以, B能够方便地与付款方的C连接、使付款方能够方便地付款、进而使收款方能够方便地收款,即W1使收款方能够方便地收款;其中,因为“C与B连接”的最大目的是“C通过B,向A1 提供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的密码信”(进而U进行“‘解密和/或验证’该密码信”、A自身确认“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并告知收款方),所以,在W1中,A1占主导地位,B只是为A1配套的通讯装置,B的最大效果是“C通过‘方便地与B连接’,向A1提供该密码信”。
[0082] 例2,本例参考例1。本例与例1相比,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本例的优点在于收款方少配备一个B,则A2中可以不需要发信模块来向类似于B这样的通讯装置提供“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例1的优点在于B适合被摆在靠近付款方的位置(如被摆在摊位的外侧)、以便于C能够通过“方便地与B连接”来与A1连接,即B至少使收款方能够方便地收款,并且,若B被不法分子偷换,则无意义,即W1使收款方能够安全地收款。第二,本例中的A2验证密码信E2,例1中的A1解密密码信E1。
[0083] 用于现场支付的装置W2能够“串联式联网”收款;其中,W2位于支付现场、属于收款方,W2是电子穿戴设备A2,A2具有收信模块V2,A2具有密码器U2,W2具有能够与“位于支付现场的付款方的通讯设备”C进行临时连接的通讯模块S2,S2是V2,即A2能够与C进行临时的无线连接;其中,当A2与C进行临时的无线连接,并且C与D联网,则W2与C之间进行双向通信/C与D之间进行双向通信,以助于D负责执行“C向W2转账”(本例假设,因为一切正常,所以C成功地向W2转账)/D进行“向W2提供涉及已收款的信息的密码信”;其中,V2接收C转送的该密码信;其中,U2进行“验证该密码信”,进而A2确认“涉及已收款的信息”并告知收款方;A2属于A,V2属于V,U2属于U,W2属于W。
[0084] 第一步,张老太过六十岁、在某饭店办生日宴,其没有手机、没有收款二维码,但其左手腕上佩戴了A2(即A2是电子穿戴设备,A2是腕式的),W2是A2;A2的外形参考A1的外形(如图1),即,A2相当于是一种特殊的手表(腕表),A2由主体部分和腕带二个部分组成,该主体部分是近似圆柱体(相当于腕表的表身),该主体部分有显示屏。如图7,A2(即W2) 具有收信模块V2(1),因为V2(1)是S2,所以W2(即A2)具有能够与“位于支付现场的付款方的通讯设备”C进行临时连接的通讯模块S2;V2(1)也是NFC模块;如图7,A2具有密码器U2(2),U2(2)中有对位密码系统A II,相对应的,D拥有对位密码系统A I,A I与 A II是对称密码;A2具有电池;A2具有屏显模块,即A2具有“屏显”功能,以便于A2告知收款方“涉及已收款的信息”。其中,因为A2的开关电路、该电池、该屏显模块等结构组成部分在图7中未图示,所以图7是A2的局部的组成结构图;其中,A2(即W2)是张老太现场收款的装置,当然,A2也是向张老太赠送贺寿礼金的人(即付款方)在张老太的生日宴现场进行付款(即转账)的装置之一。
[0085] 张老太的侄子小明前来贺寿,没有带现金,需要通过电子支付送礼金(即“份子钱”)500 元;小明(即付款方)手拿手机(该手机就是位于支付现场的付款方的通讯设备C),该手机中有NFC模块,该模块是一个读写器;该手机中还下载了D的APP;该手机中的D的APP在线,即C与D联网。
[0086] 第二步:小明的第一动作是在其手机中的D的APP上输入“500”;本例中,该输入的“500”就是500元,就是所述G,就是所述H。
[0087] 第三步:小明的第二动作是将其手机(即C)靠近张老太的左手腕上的A2,即A2与C在支付现场进行连接,则“嘀”的一声,表明该手机中的读写器已“读”出A2中事先储存的3 20123197704880088(即F,即J,即事先登记在D的A2的编号),如图8所示的“A2(1)→ C(2)”;
即W2(即A2)将F提供给C,属于所述W2与C之间进行通信。
[0088] 第四步:小明的手机(即C)将“320123197704880088(即F)以及‘500’(即G,即H)”发送给D,如图8所示的“C(2)→D(3)”,即C将“F以及G”提供给D,属于所述C与D 之间进行通信。
[0089] 第五步:D负责执行“C向W2(即A2)转账500元”(C代表付款方的银行账户,W2代表收款方的银行账户)。
[0090] 其中,当A2与C在支付现场一连接,……(参考例1的第五步),D根据F而知道收款方的银行账户。
[0091] 其中,因为C与D联网,所以当A2与C在支付现场一连接,……(参考例1的第五步),“D知道”付款方的银行账户。
[0092] 其中,参考例1的第五步,根据G(G是H),D知道H。
[0093] 其中,D通过相关的银行结算系统,将小明的银行账户中的500元转账至张老太的银行账户中。
[0094] 第六步:因为一切正常,所以C成功地向W2转账500元;则中国银联中心将“已经完成该500元的转账操作”的信息回复给D;D根据已收到的F(即320123197704880088,即事先登记在D的A2的编号),知道A2参与此次收款中的收款;因为A I与A II是对称密码,所以 D用A I(即D用与A2相关的密码)将明文“已收款500元”(即所述“涉及已收款X元的信息”)加密成密码信E2(E2是半密文);D进行“将E2及‘付款人小明’提供给C”,如图8 所示“C(2)←D(3)”,即D至少进行“将E2提供给C”,属于所述C与D之间进行通信; C中的读写器在A2的收信模块V2(即NFC模块)上“写”“E2及‘付款人小明’”,如图8所示“A2(1)←C(2)”,即C将“E2及‘付款人小明’”提供给A2,即C至少进行“将E2提供给W2(即A2)”,即V2至少接收C转送的该密码信E2,属于所述W2与C之间进行通信。
[0095] 其中,“E2及‘付款人小明’”中的“付款人小明”,是D向A2(即W2)提供的“补充说明”;因为张老太事后可在A2上翻看该“补充说明”,所以该“补充说明”主要是为了防止“收款方(张老太)在其生日宴当场、通过其手腕上佩戴的A2收到许多人的礼金(小明是该许多人中的一个)、事后记不清‘谁送了多少礼金’”。
[0096] 第七步:A2用其内的U2中的A II验证E2(即所述U2进行“验证该密码信”),该验证通过,则A2确认“已收款500元”。
[0097] 第八步:因为A2具有“屏显”功能,所以A2的屏幕立即显示“收款500元、付款人小明”(只要张老太立即向A2的屏幕看一眼,A2立即告知张老太“收款500元”(即所述并告知收款方“已收款X元”)。其中,A2没有如例1所述的发信模块R1,但有收信模块V2(属于所述“A2至少具有收发模块中的收信模块V2”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
[0098] 第九步:小明将其手机(即C)拿开,即该手机不再靠近A2;则本笔现场支付完成,即小明现场向张老太赠送的祝寿礼金500元已到账,即小明的银行账户中的500元已转账至张老太的银行账户中,即C成功地向W2(即A2)转账500元。
[0099] 综合上述第一步至第九步,如图8,因为A2(1)向C(2)提供F,即W2将F提供给C (2),C(2)将F提供给D(3),即W2“通过C(2)”与D(3)之间进行上行通信;如图8,因为D(3)将密码信E2提供给C(2),C(2)将E2提供给A2(1),即C(2)将E2提供给 W2,即W2与D(3)之间进行下行通信;其中,该上行通信有助于D(3)负责执行“C(2) 向W2转账500元”,该下行通信有助于D(3)进行“向W2提供涉及已收款的信息的密码信 E2”(该“涉及已收款的信息”在本例中就是“已收款500元”),即有助于D(3)进行“向 W2提供已收款500元的密码信E2”、进而U2进行“验证E2”、A2(1)自身确认“已收款500 元”并告知收款方。其中,D(3)负责执行“C(2)向W2转账500元”,不仅需要该上行通信,还需要C(2)代表付款方与D(3)进行通信。
[0100] 本例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0101] 1,本例第一步所述“对位密码系统‘A II、A I’、第六步所述E2是半密文、第七步所述 A II验证E2,参考了已授权发明专利“一种腕式密码器及密码通信的方法”(专利号ZL 201811 336197.0)说明书的例4所述的“Z I加密、Z II加密验证”;具体如下:
[0102] 在所述例4中,A中的对位密码系统Z I和TT中的对位密码系统Z II是对称密码,Z I将明文“10599103101”(即明文L)加密成“21593928154”(即密文Mk),并且,“10599103101 /21593928154”(即“L+Mk”,即“明文+密文”,即半密文)被A发送给TT,TT中的Z II对10599103101(即L)进行同步的、对称的对位加密,得到21593928154(即密文N),因为,N=Mk,所以,Z II经过加密验证,Z II(注:原文中的Z II2是笔误,应该是Z II)确认 L,即,Z II确认:在发送途中,“10599103101/21593928154”(即半密文)未受到攻击,其中的
10599103101(明文)是A发出的,是真实的,没有被篡改。
[0103] 在本例中,A2的密码器U2中有对位密码系统A II(相当于该例4所述Z II),相对应的, D拥有对位密码系统A I(相当于该例4所述Z I),A I与A II是对称密码;D拥有的A I(即 D用与A2相关的密码)将明文“已收款500元”(即所述“涉及已收款X元的信息”,即明文 L)加密成密文MMM(相当于上述密文Mk),并且,“已收款500元/MMM”(即上述“L+Mk”,即“明文+密文”,即半密文,即密码信E2)通过C,被D提供给A2;U2中的A II对“已收款500元”(即L)进行同步的、对称的对位加密,得到MMM(相当于上述密文N),因为,N= Mk,所以,A II经过加密验证,A II确认L,即,A II确认:在发送途中,“已收款500元/MMM” (即半密文,即E2)未受到攻击,其中的“已收款500元”(即明文L)是D发出的,是真实的,没有被篡改;即,U2进行“验证该密码信E2”,该验证通过,进而A2确认“已收款500 元”(即L)并告知收款方(如第八步所述,A2立即告知张老太“收款500元”)。
[0104] 2,假设A具有密码器U,“U中有一个AES密码体,相对应的,D拥有另一个AES密码体,该一个AES密码体与该另一个AES密码体属于对称密码AES”(参考例1),并且,“U中有对位密码系统A II,相对应的,D拥有对位密码系统A I,A I与A II是对称密码”(参考例2),并且,D用其拥有的另一个AES密码体将明文“已收款500元”加密成密码信E1(参考例1),并且,D拥有的A I将明文“已收款500元”加密成密文MMM、进而形成“已收款500元”/ MMM”(即半密文,即密码信E2,参考例2的“补充说明”1);密码信E(E=E1+E2)通过 C,被D提供给A;U中的一个AES密码体解密E1,U中的对位密码系统A II验证E2,即,U 进行“解密E1和验证E2”,即所述U进行“‘解密和验证’该密码信”。
[0105] 3、假设小明的手机(即C)中的NFC模块不是读写器,而A2中的NFC模块是一个读写器,则A2不仅具有V2(属于所述“A2至少具有收信模块V2”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还有发信模块R2,则S2是V2(属于所述“S2至少是V2”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S2还是R2;其中,R2在C中的NFC模块上“写”F,V2在C中的NFC模块上“读”E2。
[0106] 4、假设A2没有NFC模块(但可以进行扫码),假设C也没有NFC模块(但可以进行扫码),则C拍摄或扫描收款方提供的条形码或二维码标签(该条形码或二维码代表所述F),即A2 向C提供F(即所述“W将F提供给C”),……,A2拍摄或扫描C屏显的二维码(该二维码代表的数据是所述密码信E2),即C向A2提供E2(即所述C进行“将E提供给W”);则C扫描该标签、A2扫描该二维码分别属于“所述W与C进行临时连接,是指W与C之间进行拍扫图像式的连接”。
[0107] 5,假设A2没有NFC模块(但A2具有红外接收模块),假设C也没有NFC模块(但C可以进行扫码,还具有红外发射模块),则C扫描收款方提供的条形码或二维码标签(该条形码或二维码代表所述F),即A2向C提供F(即所述“W将F提供给C”),……,C具有的红外发射模块向A2发射红外信号(该红外信号代表的数据是所述密码信E2),A2具有的红外接收模块接收该红外信号(即C向A2提供E2),属于“所述W与C进行临时连接,是指W与C之间进行红外连接”。
[0108] 6,在所述商超之外的第一消费场所(如饭店),现有的支付装置是该饭店的收款用的二维码标签、一个小音箱、一部联网手机,若该饭店的二维码标签、小音箱被不法分子偷换,则不法分子的账户能够成功地非法进账(参考例1);为了防止类似被骗,饭店的收银员最好是看一下其手机中下载的D的APP上的文字“收款X元”,问题是,首先要划线或用指纹开手机,其次是要触屏点击该APP,才能看到该“收款X元”,比较麻烦。与之可以相比的是,因为A2在确认“收款X元”后,A2可立即屏显“收款X元”,又因为A2佩戴在手腕上,方便收款方看一下A2屏显的“收款500元”(即方便地告知收款方),所以A2不仅使收款方不需要自备联网的用于现场收款的通讯设备、进而不需要缴纳联网费(属于“发明目的”所述“该装置使收款方至少‘不需要自备联网的用于现场收款的通讯设备、进而不需要缴纳联网费’”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还使收款方能够安全地收款。
[0109] 以下是对本发明技术方案及实施例的补充说明:
[0110] 关于不对称密码。除了例1、例2所述D用对称密码将“涉及是否已收款X元的信息”加密成密码信E1、E2,还可以用不对称密码“加密得到密码信E3、解密E3”;例如,U中有一个AES密码体(属于对称密码AES,参考例1),U中还有一个不对称密码体(属于不对称密码中的RSA密码),该不对称密码体生成一个密钥对,该密钥对包括公钥、私钥,并且,当 B与C临时连接,则该密钥对中的公钥PPP(即与该密码信“E1、E3”相关的密码Y)被A1 提供给B,则B“通过C”提供给D的F包括J、PPP(J是例1所述“事先登记在D的、A1的编号”,即所述F是“J、与所述密码信相关的密码Y”),则D收到PPP;……(参考例1),D 用另一个AES密码体(属于对称密码AES)将明文“已收款15元”加密成密码信E1(参考例 1,该加密用到的“密钥”是ZZZ),D再用该密钥对中的公钥(即PPP)将ZZZ加密成密码信 E3;D“通过C、B”将“E1、E3”提供给A1;A1再用该密钥对中的私钥将E3解密成ZZZ,随后用ZZZ(即该“密钥”)解密密码信E1,得知、确认明文“已收款15元”。其中,“该密钥对中的公钥PPP通过‘B、C’被提供给(分发给)D”,说明了U不仅进行“解密该密码信” (属于所述U至少进行“解密该密码信”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还进行“向D提供PPP”。另外,若B“通过C”提供给D的F包括J、Y、H”,则属于所述F是“J、H、Y”。
[0111] 关于Y涉及对称密码。例如,例2所述A2的密码器U2中的对位密码系统A II中还有一个密码指令QQQ(QQQ就是与密码信E2相关的密码Y);当A2与C临时连接,则QQQ被A2提供给C,则C提供给D的F包括J、QQQ(J是例2所述“事先登记在D的、A2的编号”,即所述F是“J、与所述密码信相关的密码Y”),则D收到QQQ;D根据QQQ,选择A I中的某个密码将例2所述的明文“10599103101”(即明文L)加密成“21593928154”(即密文Mk);即, U2不仅进行例2所述“验证密码信E2”(属于所述U至少进行“验证该密码信”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还进行“向D提供QQQ”(QQQ涉及对称密码)。
[0112] 关于“W与C之间进行双向通信/C与D之间进行双向通信”中的“/”。“/”的一个作用是,表示“C与D之间进行双向通信”也可以发生在“W与C之间进行双向通信”之前;例如,D拥有的不对称密码体(属于RSA密码)生成一对密钥对,该密钥对包括公钥、私钥,并且,当B与C临时连接,则D将该密钥对中的公钥“通过C、B”提供给(分发给)A1,A1 用该密钥对中的公钥将明文F(F是J,J是例1所述“事先登记在D的、A1的编号”)加密成密码信E′,随后,A1将E“′通过B”提供给C,C“通过B”将“E′、G”(E′是F的密码信,则E′可以代表F)提供给D;D用该密钥对中的私钥将E′解密成明文F(即“事先登记在D的、A1的编号”),则D知道明文F,……(参考例1),至少以便于D将“已收款15元”加密成密码信E1后,通过“C、B”将E1提供给A1。
[0113] 关于“F至少是”中的“至少”。以例1的第三步为例,“F是J”,即F(即3201231977048800 88,即J)是“事先登记在D的、A1的编号”;如果F是“320123197704880088(即J)、彩虹路马坝小菜场”,则F不仅包括J(属于“F至少是”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还包括“彩虹路马坝小菜场”;其中,该“彩虹路马坝小菜场”用来说明W1所在的地理位置。
[0114] 关于W至少包括电子穿戴设备A中的“至少”。例如,在例2中,W2是A2(属于W至少包括电子穿戴设备A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
[0115] 关于W至少能够“串联式联网”收款中的“至少”。例如,W1或W2(W2即A2)不仅能够对每笔交易进行“串联式联网”收款(属于W至少能够“串联式联网”收款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而且“W1中的A1”或A2还能够将某个小时或某个半天或某天或某周或某月等时段进行的若干笔交易的交易金额进行统计(如“相加”),并将该统计的结果屏显给收款方。其中,“A1自身或A2自身”不仅确认“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并告知收款(属于A自身至少确认“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并告知收款中的“至少”所指的含义),还能够将某个小时或某个半天或某天或某周或某月等时段进行的若干笔交易的交易金额进行统计。
[0116] 关于第一个“以助于”。因为,W至少能够“串联式联网”收款,不仅需要所述“W至少包括A,A至少具有V,A具有U,W具有S”,还需要“C与D联网”等条件,所以,“W至少包括A,A至少具有V,A具有U,W具有S”以助于(即第一个“以助于”,而不是“使”)W 至少能够“串联式联网”收款。
[0117] 关于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若D通过C,告知W“已收款X元,或收款X元”,则该“已收款X元,或收款X元”属于所述“涉及‘是’已收款的信息”;若D通过C,告知W“没有收款,或没有收款的原因(如通信故障,如付款方的余额不足,如中国银联系统故障)”,则该“没有收款,或没有收款的原因”属于所述“涉及‘否’已收款的信息”。
[0118] 关于D加密。在例1中,假设D没有所述另一个AES密码体,但某密码中心拥有该另一个AES密码体,并且,D链接该密码中心;当D将“已收款15元”传送给该密码中心,该密码中心运用该另一个AES密码体将“已收款15元”加密成密码信E1,再将E1传送给D,D “通过C”将E1发送给B,B将E1传送给A1;则该密码中心在本发明中,被视同为D。
[0119] 关于D通过相关的金融结算系统。该金融结算系统不一定是例1第五步所述的中国银联中心及某一个银行、另一个银行(即银行结算系统),也可能是D的APP;例如,D将付款方的手机(即C)中的D的APP上的“钱包”或“零钱”上的X元,转账到收款方事先注册在D 的APP上的“钱包”或“零钱”上之后,D再向W提供涉及已收款的信息的密码信。另外,若D链接某平台,并且由该平台负责通过金融结算系统进行“C向W转账X元”,则因为该平台与D链接,所以视同为:D通过金融结算系统进行“C向W转账X元”。另外,所述金融账户“不一定是或不全部是”银行账户,所述金融结算系统“不一定是或不全部是”银行结算系统;例如,“W及C、D”参与“C代表的小明在证券公司的账户,向W代表的张老太在证券公司的账户转账X元”,或者,“W及C、D”参与“C代表的小明在证券公司的账户,向W代表的张老太在银行的账户转账X元”,或者,“W及C、D”参与“C代表的小明在银行的账户,向W代表的张老太在证券公司的账户转账X元”。
[0120] 关于C将F提供给D。若C将F提供给D,而不是C将“F以及G”提供给D,则F至少是“J、H”,并且,还需要D“知道”付款方的金融账户(如例1第五步所述,因为C没有将“G”提供给D,所以不存在“D根据G而知道”付款方的金融账户)。
[0121] 关于D负责执行“C向W转账”中的“D负责”。例如,如例1所述,付款方已经在其手机中的D的APP上输入了“15”元(即付款方已经付款15元),假设,由于某种原因,A1没有收到密码信E1,则收款方不能确认“已收款15元”,或者,A1收到的E1被解密后的内容是“没有收款”,则收款方不会让已经“买了东西或接受服务”的付款方离开,则付款方肯定要与D联系,要求D来解决、负责。
[0122] 关于第二个“以助于”。因为,“D负责执行‘C向W转账’/D还至少进行‘向W提供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的密码信’”,不仅需要所述“则W与C之间进行双向通信/C与D之间进行双向通信”,还需要其它一些条件(如例1第五步所述“事先的相关约定”),所以,“则 W与C之间进行双向通信/C与D之间进行双向通信”以助于(即第二个“以助于”,而不是“使”)“D负责执行‘C向W转账’/D还至少进行‘向W提供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的密码信’”。
[0123] 关于有A1的外形图、没有B的外形图。为了说明A1是电子穿戴设备,并且是腕式的,因此有A1的外形图(即图1);因为有了A1的局部的组成结构图、B的局部的组成结构图,就可以说明W1的局部的结构图,所以省略了B的外形图。
[0124] 关于例1所述F被事先储存在B中、B将F提供给C”。因为B是首先与A1配套的通讯装置(即A1首先与B之间进行蓝牙连接,相当于A1与B成为一体),又因为必须由A1进行“解密和/或验证所述密码信”(即A1在W1中占主导地位),所以可以认为“B代替A1,与 C之间进行通信”;又因为“F被事先储存在B中”是为了该现场支付的方便和快捷,所以,“F被事先储存在B中、B将F提供给C”相当于“F被事先储存在A1中、A1将F提供给C (则“B与C之间进行的通信”相当于“A1与C之间进行的通信”)。
[0125] 关于W与C进行临时连接。若该临时连接是无线连接,则该无线连接是指近距离的连接。
[0126] 关于D进行“向W提供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的密码信”。所述“D至少进行‘将E提供给C’,C至少进行‘将E提供给W’”属于“D进行‘向W提供涉及是否已收款的信息的密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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