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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棉板及岩棉板的生产方法无效专利 发明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属于岩棉的技术领域,具体地说是涉及一种岩棉板。

相关背景技术

[0002] 岩棉板是采用岩棉纤维制成的板状结构。目前,为提高岩棉板的强度,通常是采用提高岩棉容重的方法,或者是提高岩棉外层的面板强度等方式。但是,这两种方式提高岩棉板的强度有限。

具体实施方式

[0018] 为使本申请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实施例中的附图,对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申请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实施例。基于已给出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未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申请保护的范围。
[0019] 在本申请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上”、“下”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申请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申请的限制。
[0020] 在本申请的描述中,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
[0021]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岩棉板,包括岩棉本体1,在岩棉本体的厚度方向穿设有若干条加强件2,一部分加强件2按第一倾斜方向设置,另一部分加强件2按第二倾斜方向设置。在本实施例中,第一倾斜方向和第二倾斜方向非平面平行的两个方向。
[0022] 通过设置倾斜方向的加强件2,使得岩棉板的强度增强,进一步提高岩棉板的抗弯能力。
[0023] 优选地,相邻的两条加强件2呈相向倾斜设置。采用该结构,使得加强件2形成桁架的结构,进一步提高强度。
[0024] 在一实施例中,在所述岩棉本体1设置孔3而供加强件2插入。加强件2可以采用钢筋条、工程塑料、酚醛树脂板或聚氨酯等强度高材料制成。在所述岩棉本体1的上表面设置上覆盖层4,在所述岩棉本体1的下表面设置下覆盖层5。所述上覆盖层4包括金属面板、酚醛树脂板、聚氨酯板或PVC板;所述下覆盖层5包括金属面板、酚醛树脂板、聚氨酯板或PVC板。
[0025] 作为另一实施例,在所述岩棉本体1不设置孔3结构,而是将钢筋条、工程塑料、酚醛树脂板或聚氨酯等强度高材料制成的加强件2直接插入岩棉本体1内。在所述岩棉本体1的上表面设置上覆盖层4,在所述岩棉本体1的下表面设置下覆盖层5。所述上覆盖层4包括金属面板、酚醛树脂板、聚氨酯板或PVC板;所述下覆盖层5包括金属面板、酚醛树脂板、聚氨酯板或PVC板。
[0026] 作为另一实施例,所述加强件2包括发泡的酚醛树脂,所述上覆盖层4采用发泡的酚醛树脂;所述下覆盖层5采用发泡的酚醛树脂。在本实施例中,所述上覆盖层4和/或所述下覆盖层5也可以采用金属面板、酚醛树脂板、聚氨酯板或PVC板等板型代替。
[0027] 作为另一实施例,所述加强件2包括发泡的聚氨酯,所述上覆盖层4采用发泡的聚氨酯;所述下覆盖层5采用发泡的聚氨酯。在本实施例中,所述上覆盖层4和/或所述下覆盖层5也可以采用金属面板、酚醛树脂板、聚氨酯板或PVC板等板型代替。
[0028] 本发明还公开了一种岩棉板的生产方法:包括岩棉本体1的制备步骤;将若干条加强件2置入岩棉本体1的步骤,若干条加强件2中,一部分加强件2按第一倾斜方向设置、另一部分加强件2按第二倾斜方向设置;将在岩棉本体1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分别设置上覆盖层4和下覆盖层5的步骤。上覆盖层4和下覆盖层5可以采用金属面板、酚醛树脂板、聚氨酯板或PVC板等材质板材,通过粘接或其它的工艺结构与岩棉本体1相固定。在本实施例中,加强件2是已预成型的,加强件2可以采用钢筋条、工程塑料、酚醛树脂板或聚氨酯等强度高材料制成。
[0029] 在本实施例中,将若干条加强件2置入岩棉本体1的步骤,通常可以是在岩棉本体1上先打孔3后,再将加强件2置入孔3内;也可以是直接将加强件2在未打孔3时直接插入岩棉本体1内。
[0030] 本发明还公开了一种岩棉板的生产方法:包括岩棉本体1的制备步骤;在岩棉本体1上打若干个孔3的步骤,一部分孔3按第一倾斜方向设置,另一部分孔3按第二倾斜方向设置;将包含聚氨酯或酚醛树脂的包泡材料注入孔3中进行发泡而成型出加强件2的步骤;成型后,一部分加强件2按第一倾斜方向设置,另一部分加强件2按第二倾斜方向设置。将在岩棉本体1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分别设置上覆盖层4和下覆盖层5的步骤。
[0031] 在一实施例中,所述上覆盖层4的材料与加强件2的材料相同,上覆盖层4和加强件2一起发泡成型,而后再设置下覆盖层5。
[0032] 在另一实施例中,所述下覆盖层5的材料与加强件2的材料相同,下覆盖层5和加强件2一起发泡成型,而后再设置上覆盖层4。
[0033] 在另一实施例中,所述下覆盖层5、上覆盖层4和加强件2一起发泡成型。
[0034]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故:凡依本发明的结构、形状、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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