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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掰开式核桃破壳装置无效专利 发明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家用核桃破壳技术领域,特指一种掰开式核桃破壳装置。

相关背景技术

[0002] 一般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味道鲜美、营养价值高、绿色保健的核桃需求越来越大;但核桃果壳坚硬,这给核桃的食用带来了诸多不便。
[0003] 传统的破壳方式大多采用手工摔破或简单的挤压机械,如榔头等硬物敲击,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极不安全;为此,人们开发了多种类型的核桃破壳机,用以取代传统的破壳方式。
[0004] 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山核桃破壳机采用的破壳方法有:离心式碰撞破壳法、化学腐蚀法、真空破壳取仁法、超声波破壳法、定间隙挤压破壳法;其中,采用离心式碰撞破壳法、化学腐蚀法、真空破壳取仁法和超声波破壳法进行破壳的山核桃破壳机存在较多弊端,如:碎仁太多,果仁易受到腐蚀,投入的设备昂贵等
然而在家用核桃破壳装置中,虽然市面上已有许多破壳装置,不过始终没有用手掰核桃的灵活性,一般挤压后核桃还是需要用手掰开,这无疑损伤手指。
[0005] 所以急需设计一款可以可卡夹不同大小的核桃,且通过模仿手部动作实现核桃掰开的装置,使用便捷,操作简单。

具体实施方式

[0024] 为使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附图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
[0025] 如图1-8所示,本发明所述的一种掰开式核桃破壳装置,其特征是:包括三角形底座1、限位棒4、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为主体;所述三角形底座1中间设有腰型滑动槽2贯穿三角形底座1两侧,且在腰型滑动槽2位于三角形底座1中间位置设有锁止面14,三角形底座1末端设有与之固定连接的固定套5,且在固定套5内设有穿过固定套5并可旋转转动的活动轴6;所述限位棒4呈扁平板状,可贴合在三角形底座1中间位置的锁止面14上,且限位棒4底部设有滑动轴41和渐开线型止位板42;所述活动轴6两端分别设有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且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前端分别设有与之固定连接的左握柄7和右握柄8。
[0026]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三角形底座1前端两侧分别设有与之固定连接的凸块12,且凸块12上分别设有卡槽13,卡槽13呈四分之三圆状,便于卡槽13通过产生弹性变形使左握柄7和右握柄8分别卡入其中,从而便于装置的旅行携带,或将装置收藏于包装袋内,从而随食品附送。
[0027]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三角形底座1中间位于腰型滑动槽2正上方位置设有两边型放置边3,便于限位棒4在三角形底座1上滑动,且同时便于核桃放置在边型放置边上,两边型放置边3可抵压在核桃重心两边,从而让核桃不会从三角形底座1上掉落。
[0028]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滑动轴41穿插在腰型滑动槽2内,且滑动轴41可跟随限位棒4在腰型滑动槽2内滑动,从而限制限位棒4与三角形底座1之间的关系;当不用时将限位棒4转动压合在三角形底座1内,从而便于携带,减少占用面积;当使用时,旋转限位棒4与三角形底座1垂直,此刻渐开线型止位板42锁紧抵压在锁止面14上,同时旋转轴抵压在腰型滑动槽2的上边缘,设计巧妙。
[0029]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与活动轴6连接处分别设有螺钉61将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与活动轴6连接,且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可分别在螺钉61上旋转转动,从而便于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张开和收紧。
[0030]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末端内侧相对位置分别设有限位口72,当限位口72卡压在固定套5上时,此刻为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的最大张角。
[0031]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底部分别设有掰面82,即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横截面为半圆柱形,便于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通过掰面82抵压在核桃上,从而防止核桃侧滑,同时也便于卡压在破碎的核桃壳上。
[0032] 使用时,先根据核桃的大小将限位棒4移动到三角形底座1上合适的位置,然后旋转限位棒4与三角形底座1垂直,此刻渐开线型止位板42锁紧抵压在锁止面14上,同时旋转轴抵压在腰型滑动槽2的上边缘,接下来将核桃放在两边型放置边3上,同时核桃一边抵压在限位棒4上,这样可有效防止核桃受到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的挤压时会在三角形底座1上滑动;然后张开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向下挤压核桃,核桃完成破壳工作。
[0033] 进一步的,当被挤压开的核桃需要掰开里面的果肉时,同样将核桃放置在两边型放置边3上,同时核桃一边抵压在限位棒4上,然后握紧左握柄7和右握柄8向下挤压,此刻核桃在左掰杆71和右掰杆81以及三角形底座1的共同作用下被向两侧掰开,设计巧妙,操作简单。
[0034]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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