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复合式钢化玻璃。
相关背景技术
[0002] 钢化玻璃的发展最初可以追溯到17世纪中期,有一位叫罗伯特的莱茵国王子,曾 经做过了一个有趣的实验,他把一滴熔融的玻璃液放在冰冷的水里,结果制成了一种极坚 硬的玻璃。这种高强度的颗粒状玻璃就像水滴,拖有长而弯曲的尾巴,称为“罗伯特王子小 粒”。可是当小粒的尾巴受到弯曲而折断时,令人奇怪的是整个小粒因此突然剧烈崩溃,甚 至成了细粉。上述作法,很像金属的淬火,而这是玻璃的淬火。这种淬火并没有使玻璃的成 分发生任何变化,所以又叫它是物理淬火(physical tempered),因此钢化玻璃称为淬火玻 璃(tempered glass)。
[0003] 玻璃钢化的第一个专利于1874年由法国人获得,钢化方法是将玻璃加热到接近软 化温度后,立即投入一温度相对低的液体槽中,使表面应力提高。这种方法即是早期液体钢 化方法。德国的Frederick Siemens于1875年获得一项专利,美国马萨诸塞州的Geovge E . Rogens于1876年将钢化方法应用于玻璃酒杯和灯柱。同年,新泽西州的HughO’heill获得了 一项专利。
[0004] 20世纪30年代,法国的圣戈班公司和美国的特立普勒克斯公司,以及英国的皮尔 金顿公司都开始生产供给汽车作挡风用的大面积平板钢化玻璃。日本在20世纪30年代也相 继进行了钢化玻璃工业生产。从此世界开始了大规模生产钢化玻璃的时代。1970年以后,英 国的Triplex公司用液体介质钢化厚度为0 .75 1 .5mm的玻璃获得成功,结束了物理钢化 ~不能钢化薄玻璃的历史,这是钢化玻璃技术的一个重大突破。中国的钢化玻璃历史最初始 于1955年,有上海耀华玻璃厂开始试制,1958年秦皇岛市钢化玻璃厂试产成功。1965年秦皇 岛耀华玻璃厂开始生产军工用钢化玻璃,20世纪70年代洛阳玻璃厂首家引进了比利时钢化 设备。同期沈阳玻璃厂化学钢化玻璃投入生产。20世纪70年代开始钢化玻璃技术在世界范 围内得到了全面的推广和普及,钢化玻璃在汽车、建筑、航空、电子等领域开始使用,尤其在 建筑和汽车方面发展最快。
具体实施方式
[0010] 下面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 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0011] 其中,所述的复合式钢化玻璃包括最上层的金属膜层、中间层的粘合层和基础层 的钢化玻璃组合而成,所述钢化玻璃包括二氧化硅、硅酸钙、硅酸钠、氧化铝和长绢丝,所述 的金属膜层占复合式钢化玻璃总体分量的21%-26%,所述的粘合层占复合式钢化玻璃总体 分量的14%-23%,所述的钢化玻璃占复合式钢化玻璃总体分量的56%-60%。
[0012] 进一步说明,所述金属膜层包括不锈钢和二氧化钛陶瓷,所述的金属膜层占复合 式钢化玻璃总体分量的23%,所述的粘合层占复合式钢化玻璃总体分量的19%,所述的钢化 玻璃占复合式钢化玻璃总体分量的58%。
[0013] 在进一步说明,金属膜具有良好的塑性、韧性和强度,以及对环境和物料的适应 性,是继有机膜、陶瓷膜之后性能最好的膜材料之一。
[0014] 在进一步说明,钢化玻璃是将普通退火玻璃先切割成要求尺寸,然后加热到接近 软化点的700度左右,再进行快速均匀的冷却而得到的(通常5-6MM的玻璃在700度高温下加 热240秒左右,降温150秒左右。8-10MM玻璃在700度高温下加热500秒左右,降温300秒左右。总之,根据玻璃厚度不同,选择加热降温的时间也不同)。钢化处理后玻璃表面形成均匀压 应力,而内部则形成张应力,使玻璃的抗弯和抗冲击强度得以提高,其强度约是普通退火玻 璃的四倍以上。已钢化处理好的钢化玻璃,不能再作任何切割、磨削等加工或受破损,否则 就会因破坏均匀压应力平衡而“粉身碎骨”。
[0015] 钢化玻璃特点:1、安全性:当玻璃受外力破坏时,碎片会成类似蜂窝状的钝角碎小 颗粒,不易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2、高强度:同等厚度的钢化玻璃抗冲击强度是普通玻璃 的3~5倍,抗弯强度是普通玻璃的3~5倍。3、热稳定性:钢化玻璃具有良好的热稳定性,能 承受的温差是普通玻璃的3倍,可承受300℃的温差变化。强度较之普通玻璃提高数倍,抗 弯。使用安全,其承载能力增大改善了易碎性质,即使钢化玻璃破坏也呈无锐角的小碎片, 对人体的伤害极大地降低了。钢化玻璃的耐急冷急热性质较之普通玻璃有3 5倍的提高,一 ~般可承受250度以上的温差变化,对防止热炸裂有明显的效果。是安全玻璃中的一种。为保障高层建筑提供合格材料安全性作保障。本发明提供一种复合式钢化玻璃,具有高强度、热稳定和增强了强度的优点。
[0016] 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