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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智能系统无效专利 发明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停车场智能系统。

相关背景技术

[0002] 停车难,尤其是在闹市区,这是困扰国民多年来的老大难题。车主常能遇到这么些情况:行至目的地,兜兜转转大半个小时,就是寻不着一个车位;或是心惊胆跳地将车停在非正规停车位,一不小心就没了几百元;或是原本就不宽的两车道小路,三分之一被非法停车占据了,一旦双向都来车,不小心就亲密接触了。目前,主要解决方法是:通过车内的电子通信设备与其他汽车设备沟通,进行停车,对停车设备并没有特别的帮助,也没有与车位、停车场等有相关的通信功能。目前,通过物联网停车还存在如下缺点:1、事先不知道有多少个车位;2、露天停车的收费很难管理;3、车位的利用率不高。现有停车管理系统,停车效率较低,收费管理混乱、车位利用率较低,停车的成本较高,还给车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具体实施方式

[0011] 下面结合对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0012] 在一实施例中,一种停车场智能系统,所述停车场智能系统包括:环境数据采集模块、中央处理器模块、车牌识别模块、车位指引模块、视频寻车模块、自动缴费模块,所述中央处理器模块连接所述环境数据采集模块和自动缴费模块,所述环境数据采集模块连接所述车牌识别模块、车位指引模块、视频寻车模块,所述中央处理器模块包括计时收费单元、快速查询单元、手机刷卡单元。
[0013] 进一步说明,所述车位指引模块包括远程监控单元、车位满时限进单元,所述自动缴费模块包括IC卡管理单元,所述视频寻车模块包括车辆检测器单元,所述车牌识别模块包括图像处理单元、模式识别单元,所述环境数据采集模块是对信号的调理、采样、量化、编码、传输。
[0014] 在进一步说明,停车场系统是指基于现代化电子与信息技术,在停车区域的出入口处安装自动识别装置,通过非接触式卡或车牌识别来对出入此区域的车辆实施判断识别、准入/拒绝、引导、记录、收费、放行等智能管理,其目的是有效的控制车辆与人员的出入,记录所有详细资料并自动计算收费额度,实现对场内车辆与收费的安全管理。中央处理器模块集感应式智能卡技术、计算机网络、视频监控、图像识别与处理及自动控制技术于一体,对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自动化管理,包括车辆身份判断、出入控制、车牌自动识别、车位检索、车位引导、会车提醒、图像显示、车型校对、时间计算、费用收取及核查、语音对讲、自动取(收)卡等系列科学、有效的操作。这些功能可根据用户需要和现场实际灵活删减或增加,形成不同规模与级别的豪华型、标准型、节约型停车场管理系统和车辆管制系统。IC卡管理单元可根据需求不同,分别发行月租卡(月票卡)、储值卡、特种卡(免费卡)和时租卡(临时卡)四种类型的卡:月租卡和特种卡以时间为限额;储值卡以余额为限额;临时卡随到随取,简捷方便;另外月租卡与储值卡实行预交费用,使车场管理简明、主动,自动缴费模块支持三种车类的不同收费方式,以满足按车类分别收费的要求。电脑自动计时、计费,特殊卡、月卡自动识别,临时卡人工收取现金,服务快捷高效,电脑显示屏及收费显示屏同时显示停车时间与应收费用,卡上余额或有效期限,收费透明度高,票箱显示屏还提示指导住户使用停车场,并以文明语言问候致意,使住户心情舒畅,可以吸引更多使用者,提高使用效益。系统配套的电动挡车道闸具有防抬杆、防砸车功能;系统的检测装置采用先进的数模转化技术,抗干扰能力强,适应各种恶劣环境,具有灵敏度与可靠性同时提高的独到之处;系统可随时查询车位,车场满位则自动亮起满位字样红灯并自动停止入口进车操作。系统还可在停车场的出入口各安装的1台高解像度彩色固定摄像机、固定支架、自动光圈手动对焦镜头, 可24小时监视车辆出入情况,看清车牌号码。当有车辆驶入车场时,摄像机将信号通过视频电缆传输到停车场管理系统中,存入数据库中;当有车辆驶离车场时,车辆除应交纳必要的管理费用外,驶离车辆的所有资料(车牌、型号、颜色等)都必须与驶入车场时的资料对比相同(默认为人工识别,可加装车牌自动识别系统完成自动识别),闸杆才升起,让车辆通过。车位指引模块通过IC卡管理单元采用环境数据采集模块来检测汽车周围的物体,它既可以充当发送器,也可以充当接收器。这些感应器会发送信号,当信号碰到车身周边的障碍物时会反射回来。然后,中央处理器模块会利用其接收信号所需的时间来确定障碍物的位置。汽车会检测到已停好的车辆、停车位的大小以及与路边的距离,然后将车子驶入停车位。本发明提供一种停车场智能系统,通过系统的中央处理器模块能方便找到停车位,解决停车难,找不到车位的情况,同时系统通过图像处理模块能够自动显示预定车牌信息等优点。
[0015] 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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