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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连接器有效专利 发明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通讯连接器,特别是涉及一种可用于轻薄电子装置的通讯连接器。

相关背景技术

[0002] 随着科技的进步以及使用者的偏好,各式电子装置的尺寸都越来越轻薄。然而,当电子装置越来越薄,某些用于影像输出或是网络的连接器,如:VGA或RJ45,因为厚度较厚而无法装设,使得此类电子装置无法利用有线方式传递网络信号。虽然此类电子装置的网络连线可用无线网络取代,却也仅限于在提供无线网络服务的环境中才能使用,对于使用者来说并不方便。就目前的使用需求而言,网络连线有其必要性,并且无线网络无法完全取代有线,因此若是能克服网络连接器厚度的问题,就可将网络连接器装设于轻薄型电子装置上,以解决先前技术所存在的问题。
[0003] 为解决网络连接器厚度的问题,目前已经有一种掀盖式网络连接器,但是此种掀盖式网络连接器必须将网络插头反插才能连接,然而反插网络插头并不符合使用者的使用习惯。此外,目前市面上也提供用通过USB外接的网络连接器,使用者必须随时携带外接装置,才能使用。
[0004] 综上所述,目前用于轻薄型电子装置上的网络连接器都存在某些使用上的不便,因此有必要提供一种新的网络连接器来解决先前技术所存在的问题。

具体实施方式

[0020] 为让本发明的上述和其他目的、特征和优点能更明显易懂,下文特举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例,并配合所附附图,作详细说明如下。
[0021] 以下请一并参考图1至图3是本发明的通讯连接器的一实施例,其中图1为本发明的通讯连接器的一实施例的结构分解图,图2为本发明通讯连接器的一实施例与一通讯插头连接前的示意图,图3为本发明通讯连接器的一实施例与一通讯插头连接后的示意图。
[0022] 如图1~图3所示,本发明的通讯连接器1用以与通讯插头90连接。如图1与图2所示,本发明的通讯连接器1包括底座10、导电端子组20、壳体30以及盖体40。导电端子组20设置于底座10上,壳体30能容纳底座10及导电端子组20。壳体30包括第一斜面31、至少一滑槽32、壳体顶面33及壳体侧面34,其中第一斜面31包括一开口311。盖体
40包括第二斜面41、缺口42、至少一导柱43、盖体顶面44及盖体侧面45。其中第二斜面
41的形状与第一斜面31相配合,以使盖体40能相对壳体30上移或下移。导柱43容纳于至少一滑槽32内,且至少一滑槽32与第一斜面31具有实质上相同的倾斜角度,用以引导盖体40相对壳体30的第一斜面31上移或下移。其中如图2与图3所示,当盖体40上移时,通讯插头90可通过缺口42,由开口311进入,而与导电端子组20电连接。在此须注意的是,为方便通讯插头90进入,缺口42的形状与通讯插头90相配合。再者,壳体30可以是电子装置的外壳或是通讯连接器外部的绝缘壳,而第一斜面31与滑槽32的倾斜角度可视壳体30的高度而变,只要达到盖体40上移后的高度能让通讯插头90通过缺口42和开口311的目的即可。
[0023] 根据本发明的一实施例,如图1所示,至少一滑槽32为两个滑槽32,分别位于第一斜面31的两侧,并且至少一导柱43为两个导柱43,分别位于第二斜面41的两侧,但本发明皆不以上述实施例为限。此外,根据本发明的一实施例,本发明的通讯连接器1使用的底座10及导电端子组20装设于一印刷电路板上,此种组合也称为半截式的RJ45连接器(只有连接底座没有上盖的RJ45连接器)。
[0024] 如图1与图2所示,当通讯插头90未与导电端子组20电连接时,此时盖体侧面45会与壳体侧面34齐平。在此须注意的是,根据本发明的一实施例,当通讯插头90未与导电端子组20电连接时,本发明的通讯连接器1的高度实质上会小于12mm。
[0025] 如图3所示,当盖体40上移时,通讯插头90可通过缺口42,由开口311进入,而与导电端子组20电连接,而达到传输网络信号的目的,此时盖体顶面44高于壳体顶面33。在此注意的是,当通讯插头90与本发明的通讯连接器1脱离后,盖体40失去与通讯插头90问的卡合力道,此时盖体40受导柱43与滑槽32的引导,让盖体40可沿第一斜面31下移而覆盖住第一斜面31,而形成图2所示的状态。根据本发明的一实施例,本发明的通讯连接器1为RJ45连接器,通讯插头90为一RJ45插头,但本发明不以此为限。
[0026] 综上所述,本发明的通讯连接器1,可解决轻薄电子装置因为厚度问题而无法设置通讯连接器的缺点,并且本发明的通讯连接器1的使用方式简单,使用者只需要轻推盖体40,让盖体40上移再把通讯插头90插入即可使用网络连线,并且通讯插头90不需反插,符合使用惯性。再者,将通讯插头90拔出后,盖体40会自动下滑与壳体30齐平,不影响壳体
30的外观,也不受壳体30厚度的限制。
[0027] 需注意的是,上述仅为实施例,而非限制于实施例。譬如此不脱离本发明基本架构者,皆应为本专利所主张的权利范围,而应以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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